互惠交易所是保險公司之間相互提供利益的團體或集合。互惠交換通常是一個非盈利實體,有時被稱為保險間交換。這種安排使得與其他提供者共享保險范圍成為可能,有效地保障了屬于交易所。雖然其運作方式與相互保險公司相似...
互惠交易所是保險公司之間相互提供利益的團體或集合。互惠交換通常是一個非盈利實體,有時被稱為保險間交換。這種安排使得與其他提供者共享保險范圍成為可能,有效地保障了屬于交易所。雖然其運作方式與相互保險公司相似,但有幾個關鍵區別。

各種實體都可以成為互惠交易所的成員互惠交易所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實體沒有成立,這不同于成立的相互保險公司。因此,交易所的個別會員仍負有責任,而不是享有實體成立時的連帶責任。設立這類保險組合的司法管轄區的現行立法通常對每個會員或認購人的責任作出限制,通常不超過個人會員持有的資產。許多實體可以成為互惠交易所的成員。有時也稱為認購人,會員可以是個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伙企業或普通公司。會員的條款和條件因交易所而異,盡管所有交易所都必須遵守當地法規才能作為法人實體運作市政府也可以選擇建立一個互惠的交換,作為向參與實體的人提供更廣泛的保險福利的一種手段,這使得可以交叉賠償一些小城鎮政府、縣或教區,甚至小城市,在不產生創建可比保險范圍所需費用的情況下,交易所由每個成員實體的存款提供資金,有效地使所有成員都能享受到在其他情況下難以獲得的福利。在經濟困難時期,互惠交換的模式對資源有限的地方司法管轄區越來越有吸引力。為了管理互惠交換,該實體聘請了一名法律專業人士,該專業人士實際上是一名律師此人通常被委托管理實體的所有資產,并可根據管理該組織的規章制度自由管理這些資產。在大多數情況下,交易所的所有參與者都保留對質押資產的權利,這種情況使律師實際上更像是一個受托人,以及互惠信托安排的成員或認購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