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用多種方式起草,只要雙方都同意條款。兩種最常見的合同類型是固定價格合同,即一方以固定價格購買一件物品,而不進行持續調整;另一種是成本加成合同,通常在無法進行調整的情況下用于研發提前確定實際成本。另一組合...
合同可以用多種方式起草,只要雙方都同意條款。兩種最常見的合同類型是固定價格合同,即一方以固定價格購買一件物品,而不進行持續調整;另一種是成本加成合同,通常在無法進行調整的情況下用于研發提前確定實際成本。另一組合同期權是激勵性合同,它將承包商或賣方收到的部分費用或利潤與成本等項目掛鉤,計劃或績效。

包括獎勵是起草合同的一種方式。固定價格激勵合同通常在工作成本存在不確定性時使用,當產品按照獨特規格制造時具有特殊性,并且不使用現成組件時,通常使用合同。這在涉及測試程序或新技術或工藝的合同中很常見。基于成本的激勵合同確定了目標價格,目標利潤和最大成本。包括一個公式,用于在買方和承包商之間分配目標成本的任何超支。一旦達到最大成本,承包商將從其利潤或費用中減去任何額外的超支基于成本的激勵合同也可以通過積極的方式來達到預算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成本降低是由買方和賣方共同承擔的,這些合同的缺點之一是它們承擔了更多的行政負擔為了保持完整性,需要進行詳細的成本核算和業績跟蹤,以確定準確的成本數字。其他激勵合同可能與進度掛鉤,而不是與成本掛鉤。合同規定了完成日期為了使承包商獲得全部費用或利潤,必須滿足這些條件。可以建立積極的激勵措施,以增加提前竣工的費用。相反,也可以包括消極激勵措施,在未達到計劃日期的情況下,通過違約賠償金減少費用。這可以與一個最終竣工日期掛鉤,或可以按照一系列的時間節點逐步構建。如果一個合同有特定的性能規范,那么供應商應該在給定的價格下滿足這些性能規范。但是,在某些情況下,買方有興趣獲得性能優于最低規范要求的產品。為此,可設計績效激勵合同,如果產品在速度、噪音降低、重量減輕等性能方面超過規范,則可設計績效激勵合同,對承包商進行經濟獎勵,或者增加實力。這些合同可以給承包商一個財政激勵,讓他們在額外的研究和開發上投入更多的資金。如果是新技術或新研究,提前提出目標成本和最大成本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激勵合同可能使用連續的目標,而不是固定成本預計成本在合同履行之初確定,并達成協議,確定成本將在未來某個時間點確定,例如在設計審查后或測試程序完成后。無論待完成工作的性質如何,激勵合同的設計可以確保買賣雙方都得到充分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