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傳票要求一個人出庭。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庭傳票是用來強迫不想出庭的人出庭的。控方傳喚的證人可能不希望被告被定罪,或者害怕受到影響,因此不愿提供可能導致定罪的證詞。被告傳喚的證人可能認為被告是有罪且不想提供能證明其無罪或對其罪行產生合理懷疑的證據。
法庭傳票要求收件人出庭作證但是,發出法庭傳票還有其他原因。除非向證人送達要求其作證的正式傳票,否則法律或保密合同可能阻止證人作證出庭傳票允許他合法作證
違反法庭命令(包括傳票)可能導致的后果之一是監禁。無論發出傳票的原因是什么,法庭傳票要求被傳喚的一方出庭。大多數司法管轄區要求被傳喚的個人親自送達,這意味著實體文件必須由第三方提交給個人,第三方隨后可以宣誓已將文件交付給正確的人。有些司法管轄區允許將傳票送達個人的記錄律師(如果有)。在某些地方,送達必須由法律官員或法庭的法庭的,如律師或警官。其他人允許有執照的私家偵探或注冊的處理服務器送達傳票后,該人必須出庭或被判藐視法庭藐視法庭罪的指控可能會導致簽發一份法庭搜查令,允許執法人員找到并逮捕此人并將其提交法庭。如果不答復傳票,可能會被罰款、被指派到社區服務機構或坐牢。在某些情況下,個人拒絕回應可能構成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如干擾調查,可能會被處以更高的罰款或更多的監禁。個人可以提供無力回應的證據,包括住院治療、某些疾病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監禁
如果一個人不服從法庭傳票,可以提起藐視法庭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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