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證據表明,一個人在破窗附近拿著球棒是有罪的如果有人提出索賠,而被申請人提出反索賠,舉證責任就轉移到被申請人身上。從本質上講,提出需要法律救濟的主張的人必須提供證據來支持這一主張并支持案件。原告的信息必須最有可能是真實的,法庭上的陳述,而被告人或被告人,只要在其主張中捅出足夠多看似不真實的漏洞,就有可能勝訴,提出的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和完整性,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低得多,但是偽造證據和在證人席上證言錯誤的人可以受到處罰,被告人有機會審查證據以確認其有效性,并可以對證人進行質證收集更多信息這些在法庭上的合法權利使被指控犯有民事或刑事罪行的人有機會探索指控的依據,并在法官面前提出質疑。原告試圖證明這種情況或多或少發生過正如他們所聲稱的那樣,為了證明他們對一系列事件的解釋是最有可能的。例如,有人可以起訴更換一扇破窗戶,說一個棒球從窗戶飛進來,當這個人向外看時,一個人正拿著一只捕手手套站在外面。即使沒有人目擊球穿過從窗口看,優勢證據似乎表明戴手套的人有罪。比優勢證據的標準稍高一點,稱為證據清楚、令人信服,要求人們不僅要證明某件事情可能如所述發生,而且要證明發生的可能性非常高。在這個標準下,案件的事實必須是明顯真實的。當法官認為有必要時,這個更高的標準適用于民事和刑事案件。最后,對于嚴重的刑事案件,人們必須毫無疑問地證明案件事實如所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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