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被認為是美國財政部的一個分支機構。該法律很快被改寫為《國家銀行法》。它授權主計長設立一支銀行審查員隊伍來監督和評估國家銀行。主計長監督這些工作人員,并負責監管這些國家銀行的投資和貸款活動國家銀行不再發行貨幣,但因為它們在美國經濟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貨幣監理署繼續監管這些機構。貨幣監理署的一些職責包括審查銀行活動、內部和外部審查、監督銀行業務,發布適用于受其監管的銀行的規則和法律解釋。該辦公室還確保國家銀行遵守所有法律法規。審計長由美國總統任命,任期五年,同時兼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董事美國鄰里工廠。法律賦予貨幣監理署的權力不僅包括對銀行的審查和監管,還包括拒絕或批準任何新的特許、資本申請的權力,分支機構或其他結構變更。辦事處可對不符合法規或法律或不健全的銀行慣例的貸款采取監督措施。此外,高級職員或董事的免職,貨幣監理署還明確授予銀行業改革談判、簽發停止令和民事罰款的權力。貨幣監理署不向公眾公布有關考試的信息。國民銀行須提交收入狀況報告每季度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提交,并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網站上公布為進一步實現確保穩定和具有競爭力的國家銀行體系的目標,貨幣監理署力求確保安全可靠的做法,促進競爭,鼓勵新產品和新服務,提高效率,確保美國公民公平、平等地獲得金融服務。這些業務的資金來自向國家銀行收取的資金,用于支付所需的檢查費用以及任何公司申請的處理費用。投資收入為該辦公室提供更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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