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資者未能履行與股票所有權。當投資者未能遵守最初購買這些股票的合同中規定的具體責任時,股票被沒收的可能性就出現了。一個常見的例子是指股東未能向股票發行人支付所謂的通知金。催繳股款是指為管理短期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行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要求支付。如果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內(通常為14個日歷日)未提供資金,則公司有權收回投資者的股份。在沒收股份之前,必須滿足特定的標準除非有關沒收的條件完全符合發行人的章程細則和創始文件中規定的條件,否則可能無法沒收投資者的股份。此外,沒收必須給發行人帶來某種明確的利益。作為最終要求,股份沒收不得進行,除非發行人做出了被認為合理的努力來解決投資者的問題。根據未能遵守的原因,通常情況下,發行人有權自行決定制定某種替代方案,允許投資者保留股票,可能的辦法是允許即將到來的股息用于支付催繳股款。沒收股份對投資者來說通常是一個嚴重的損失。一旦沒收處理完畢,股票被沒收,獲得任何進一步股息支付的機會將失效。根據發行人所在司法管轄區的現行法律,投資者可能會收到或可能不會收到被沒收股份的某種最終補償。在某些國家,投資者只會收到一份正式通知,說明沒收已完成,并告知投資者不再對股份或與股票有關的任何利益提出任何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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