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門事件后,聯邦機構被迫更加嚴格地遵守《信息自由法》。請求基本知識這項法律使人們能夠接觸到以前由政府機構嚴格控制的某些信息,但這仍然給了這些機構很大的權力來組織他們將如何處理和回應這些請求每個聯邦機構通常都有自己的信息披露辦公室,負責管理對該機構的《信息自由法》請求的處理方式。并非所有機構都以同樣的方式處理其信息自由請求,但在請求響應的及時性等方面,法律確實規定了一些具體規則,可以泄露的材料的性質,以及扣繳材料的適當程序。
信息自由法案旨在向所有人提供聯邦政府機構的信息每個機構通常還必須出版一本指南,讓公眾知道如何申請其記錄。這包括編制手冊、索引,參考指南和信息定位系統的描述。這通常可以通過代理商的網站訪問,但通常也需要打印。應用參數一般認為,《信息自由法》廣泛適用于聯邦監管機構、行政分支機構、大多數聯邦辦公室和部門以及聯邦公司,但不適用于聯邦法院,也不適用于國會;行政辦公室的某些專門負責協助和建議總統的部門通常也不受限制,大多數文件和數據都包括在內,但通常也不是所有的該法案涵蓋了所有的"機構記錄",在大多數情況下,包括由一個機構獲得或創建的電子郵件、打印文件、電子記錄、地圖、視頻和照片。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材料必須由特定機構控制和擁有,才有資格申請和披露《信息自由法》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人"都有資格并有權提出申請。這包括美國公民、外國公民、大學,協會和組織。20世紀70年代初的水門事件促使對1974年生效的《信息自由法》進行了一些首次修正;除其他外,這些修正擴大了誰可以要求提供信息的定義,并要求各機構嚴格遵守重要的例外,盡管該法案旨在促進透明度,它并不是一個完全開放的信息門戶。有時,所請求的文檔的某些部分可能包含可能對機構有害或侵犯個人隱私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信息自由法》規定的九種不同豁免中的一種或多種,行政機關通常有權自行決定扣留這些材料豁免通常不會完全禁止,根據法律規定,一旦文件的"合理的可分離部分"一旦被編輯,就必須披露文件中任何"合理的可分離部分",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防止一個機構僅僅為了一個名字、一句話就扣留一整份文件或者照片《信息自由法》的九項豁免規定如下:豁免(b)(1)國防機密或外交政策豁免(b)(2)內部豁免人事規則和慣例豁免(b)(3)其他法規明確豁免的信息豁免(b)(4)商業秘密,商業或金融信息豁免(b)(5)特權機構間或機構內備忘錄或信函豁免(b)(6)個人信息影響個人隱私豁免(b)(7)為執法目的編制的調查記錄豁免(b)(8)財務記錄機構豁免(b)(9)與《信息自由法》涵蓋的機構記錄有關的地理和地球物理信息包括印刷文件、地圖、照片和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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