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證券法》是美利堅合眾國法律的一部分,該《聯邦法案》是旨在規范證券買賣的州一級法規的范本或起點。《統一證券法》的目的是創造一種環境,在這種環境中,可以識別和處理跨州的欺詐活動。 女商人《統一證券法》在手...
《統一證券法》是美利堅合眾國法律的一部分,該《聯邦法案》是旨在規范證券買賣的州一級法規的范本或起點。《統一證券法》的目的是創造一種環境,在這種環境中,可以識別和處理跨州的欺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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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人《統一證券法》在手機上有過幾次體現,1930年首次嘗試制定這類標準,當時通過了《證券統一銷售法》,其中包括一些容易被各州采納并得到聯邦政府支持的部分。然而,這項法案的成功有限。到1943年,創建該法案的實體——全國統一州法律專員會議(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s Laws)選擇將該法案從現行的統一法案列表中刪除。第二次嘗試提出可行的法案期權以1956的統一證券法的形式出現,被認為是更全面的,因此是一個更好的合作基礎。該法案的這一版本獲得了全國許多州的大力支持。許多州仍然認為1956年的《統一證券法》是幫助建立統一的州法律處理證券和其他投資的里程碑。后來幾年,統一證券法的修訂版本出現了,但收效甚微。1985年,該法案出現了一個新的版本,但似乎沒有足夠的改進來吸引人們的注意。1985年的法案在1988年進行了修訂,但仍然被認為是對1956年文件的改進。最近的一次嘗試是在2002年到目前為止,自1956年《統一證券法》頒布以來,沒有一份文件得到過大多數州的熱烈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