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店面可以作為投資性房地產出租給企業當涉及到住宅抵押貸款時,物業用途通常需要將物業分為三類之一。指定主要居所表示借款人將使用該住宅作為其永久地址。如果該物業被指定為第二套住宅,則意味著借款人將利用不時的財產,他或她將不會持續居住在該物業內。度假屋是可歸為這一類的物業的一個例子。
出租屋可被視為非業主居住或投資性物業。定義物業用途的第三類被稱為非自住或投資性物業房地產。這包括作為通過租賃或租賃房地產創收的手段而購買的房產。租賃房屋,如獨棟住宅或復式住宅,是屬于這一分類的兩個投資性房地產的例子。每一個指定都意味著貸款人的風險水平不同例如,如果房產用途被確定為主要住宅,則貸款人的風險被認為相對較低這可能導致利率和期限的延長,前提是借款人擁有可靠的信用評級。相比之下,如果房產用途被確定為投資性或非自有資產,則貸款人承擔的風險將被視為更大,導致貸款合同正文內可能出現更高的利率和附加條款。確定財產用途對于評估貸款本身的金額也很重要。根據房產的預期用途,貸款人可能會批準更高的金額。例如,如果投資性房地產位于社區快速發展的區域,而且有充分理由相信這些單元很快就會被填滿,并產生足夠的收入來支付每月的抵押貸款,并妥善維護物業,貸款人可能愿意批準更接近當前市場價值的貸款,使借款人能夠提交較低的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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