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簿。大多數國家的銀行法都允許停止付款訂單。快速下訂單通常很重要,因此電話或網絡請求通常被接受。然而,在某些地方,口頭請求需要書面請求或書面跟進。在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4節規定了開證行不兌現支票的步驟。該節列出了該等步驟以及銀行對賬戶所有人的責任。UCC部分還規定,銀行必須在合理期限內收到此類停止付款指令并盡可能詳細地說明該銀行不承兌的特定支票。如果銀行根據停止付款指令支付支票,其支付原因必須符合UCC部分所述的理由。在這種情況下,支票賬戶所有人的補救措施也列在此處。書面停止付款時向銀行發出指令后,賬戶所有人可以說明請求該指令的原因可能是賬戶所有人在簽發支票后發現服務公司聲譽不好或有欺詐行為,可能是賬戶所有人在郵件中丟失了一張支票,在重新簽發購買或服務的另一張支票之前,賬戶所有人希望停止第一個賬戶。賬戶所有人應理解,如果支票未兌現,商戶或服務公司所有者可以起訴要求賠償;但是,這是一個民事案件。商人也有可能在通常的六個月止付令期限之后持有支票,然后重新提交付款,假設賬戶所有人在止付單第一次到期后沒有續簽,銀行機構對止付單收取的費用通常高于透支費用,并且可能因銀行而異,每次賬戶所有人聯系銀行續簽止付單并阻止商戶或服務公司所有者重新提交并獲得付款時,可能會收取相同的費用金額。盡管許多銀行聲稱這種情況很少發生,但有些人會定期支付費用或關閉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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