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彈條款允許一個合伙人將他或她在一個企業中的權益提供給另一個參與的合伙人。在合資企業中加入散彈槍條款或條款的根本原因風險合同是為了確保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低于規定金額的價格出售其在合資企業中的權益。通過設立此類限額,至少有可能收回最初的投資。同時,任何合伙人都不能提供低于可信金額的報價以獲取另一合伙人的利益。根據適用于合伙合同內容的任何當地法律或法規,文本可能包括一個計算合理最低報價的過程。
鳥槍條款的一個好處是,它在合資企業的資金支持下保持一定程度的穩定性。散彈槍條款的另一個好處是,它傾向于在合資企業。許多這種類型的戰略聯盟對向有限合伙企業以外的任何人出售權益施加限制并不罕見如果是這樣,就要創造一種情況,合伙人必須在自己之間出售利益,這樣做將大大有助于確保投資者的長期承諾。這反過來又有助于在風險企業走向盈利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現金流。即使合同條款被措辭要求所有合作伙伴都有第一項拒絕權,很有可能也會出現獵槍條款或條款,作為保持集團內業務利益的一種附加手段。在合伙合同中加入一項散彈條款也有助于符合資格的投資者參與該風險。任何對此類條款感到不舒服的潛在合伙人都可以確定風險投資的潛在回報是否值得不時調用該條款的風險。如果沒有,那么他或她可以拒絕成為合伙企業的一部分,并尋找其他商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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