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美國鐵路建設始于19世紀20年代的新澤西州鐵路公司,并迅速擴展。到1850年,密蘇里河以東的軌道大約有9000英里(14484公里)。1862年,國會簽署了太平洋鐵路法案,到了1869年,橫貫大陸的鐵路建成了。為了鼓勵美國西部的鐵路,國...
U、 美國鐵路建設始于19世紀20年代的新澤西州鐵路公司,并迅速擴展。到1850年,密蘇里河以東的軌道大約有9000英里(14484公里)。1862年,國會簽署了太平洋鐵路法案,到了1869年,橫貫大陸的鐵路建成了。為了鼓勵美國西部的鐵路,國會授予了“通行權”來橫穿土地。最初,通行權是收費的。1875年《鐵路法》頒布后,通行權只授予地役權,不收取任何費用。因此,鐵路通行權是指通過美國公共土地的通行權。一般而言,地役權是指將另一方財產用于特定目的的權利。特別是在鐵路建設方面,地役權是指為特定目的穿越或使用土地的權利。一種常見的誤解是地役權賦予了土地的一種所有權。然而,鐵路的地役權只是一種使用權和占有權,并不意味著鐵路公司對土地本身擁有權利。國會開始授予鐵路通行權1875年,國會通過了一項普通法,對這一做法進行了規范。鐵路對地役權的授予產生了積極的影響,鼓勵和引導移民,促進旅游業的發展。在汽車和公路系統出現之前,這種地役權對于創造龐大的交通是必要的鐵路網。當鐵路公司停止將土地用于授予地役權的目的時,條件恢復。這意味著地役權不再適用。如果鐵路公司為鐵路建設購買了財產,即使鐵路服務中斷,其權利自然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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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9-3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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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