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是指法院有權審理法律糾紛并作出裁定。法院因法律原因對當事人或者案件標的沒有管轄權的,視為沒有管轄權。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不能審理案件,也不能作出裁決法院只有在憲法和法院所在州的立法機關允許的范圍內,才對案...
                    
                    
                        管轄權是指法院有權審理法律糾紛并作出裁定。法院因法律原因對當事人或者案件標的沒有管轄權的,視為沒有管轄權。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不能審理案件,也不能作出裁決法院只有在憲法和法院所在州的立法機關允許的范圍內,才對案件有管轄權。為了審理案件,法院必須對當事人、標的物具有管轄權,以及所尋求的特定判決或救濟。這三種管轄權都必須滿足。當管轄權受到爭議時,法院保留對該問題的裁決權。標的物管轄權是指法院對爭議問題作出裁決的權力,此類合同事項或刑事犯罪。州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法院。它們可以裁決本州法律未禁止或僅受聯邦法律管轄的任何法律問題。例如,州法院對破產和移民案件缺乏管轄權,因為這些都是聯邦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對當事人的管轄權主要是指他們的州公民身份。A州的法院對B州的公民沒有管轄權,除非該公民在a國犯了刑事罪或民事錯誤。如果B國公民希望對a國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她可以提出“特別和有限的出庭”。這使她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無需就任何其他問題向法院當局提出所要求的判決涉及對法院權力的法定限制例如,在民事小額索賠訴訟中,要求賠償的金額必須低于一定數額,通常為10000美元左右,法院無權下令執行未經法規授權的處罰。上訴法院有權糾正或推翻下級法院的裁決。但是,上訴法院對下級法院尚未下達最終命令的任何案件缺乏管轄權,或者上訴的時間已經過了,上訴法院對“無意義”的法律問題也缺乏管轄權。當一個案件在上訴期間得到解決,或者案件不再有爭議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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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20-09-30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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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