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送達是指被告同意為原告節省向法院工作人員或其他合法當事人送達申訴的時間和費用。放棄送達的被告同意放棄不送達傳票的異議,但當事人不放棄與訴訟有關的其他異議。原告通常在雙方都希望在法庭上達成解決方案的情...
放棄送達是指被告同意為原告節省向法院工作人員或其他合法當事人送達申訴的時間和費用。放棄送達的被告同意放棄不送達傳票的異議,但當事人不放棄與訴訟有關的其他異議。原告通常在雙方都希望在法庭上達成解決方案的情況下,向被告申請此類棄權。被告可以拒絕要求原告使用法院規則和程序允許的方法送達申訴和傳票的請求。如果被告同意放棄送達,則他必須提交在請求發出后的指定時間內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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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帶著公文包某些法庭要求被告在收到原告要求放棄服務的請求時誠實行事。例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條規定,如果被告拒絕原告的棄權請求,他必須提出正當理由。未能提出正當理由的被告通常需要支付原告所承擔的服務費用。在管轄區和法院場所,放棄服務的目的是實施類似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是為了減少提起訴訟所需的費用。其理由是,如果原告更容易獲得豁免,提起訴訟的相關費用將降低,因此更多的人將有權訴諸法院系統。被告人如果同意放棄服務,則面臨的風險是未及時送達答辯狀或者動議的,原告可以請求法院作出缺席判決法院經常這樣做,被告有義務履行終審判決的要求,除非被告有充分的理由證明缺席判決應被撤銷。法院規則決定被告必須提交答辯書的天數,通常是從棄權書發出之日起60到90天。法院書記員可以作出缺席判決,但法院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來確定與損害賠償有關的問題。簽署放棄送達并不意味著被告放棄對法院對法律事務管轄權的異議的權利。例如,由于法院對被告人的財產或人身缺乏管轄權,被告人仍然可以提出撤銷案件的動議。法院通常要求被告人遵循不同的民事訴訟規則,而不是拒絕放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