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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關于組織開展2019年度寧波市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考核和申報工作的通知》,推進高端裝備產業集群發展,持續培育一批技術水平先進、市場競爭力強的智能制造裝備企業。現分享全文及相關文件下載地址,以供業內人士參考。
各鄉鎮(街道)發展服務辦、中意寧波生態園經濟發展服務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發展服務科:
根據《寧波市推進“中國制造2025”試點示范城市建設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17〕12號)、《寧波市推進“中國制造2025”試點示范城市建設的若干意見實施細則》(甬經信綜調〔2017〕174號)精神,為推進高端裝備產業集群發展,持續培育一批技術水平先進、市場競爭力強的智能制造裝備企業,決定組織開展寧波市2018年度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考核以及2019年度寧波市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申報工作。現將文件轉發于你們:
一、 寧波市2018年度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考核
(一)考核對象
2018年度寧波市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附件1)。
(二)考核條件
1.企業生產的主導產品應符合《寧波市“3511”產業投資導向目錄和智能制造評判標準(2018年本)》中的“2.3.1智能制造裝備”中的產品;
2.企業2018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含)以上,其中:屬于導向目錄的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全部主營業務收入的50%(含)以上,且2018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增速高于行業平均水平(按照企業所屬大類行業確定該行業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增速平均水平)。
(三)材料要求
1.寧波市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考核(申報)表(附件2);
2.2018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3.2018年度符合導向目錄的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專項審計(審計報告應披露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全部主營業務收入的占比情況)。
二、 2019年度寧波市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申報
(一)申報條件
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是指主導產品屬于我市智能制造裝備產業重點領域,具有一定研發設計能力、核心制造能力和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居同行業前列的整機及零部件制造企業。本次申報的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工業企業;
2.企業生產的主導產品應符合《寧波市“3511”產業投資導向目錄和智能制造評判標準(2018年本)》中的“2.3.1智能制造裝備”中的產品;
3.企業2018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含)以上,其中:屬于導向目錄的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全部主營業務收入的50%(含)以上,且2018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增速高于行業平均水平(按照企業所屬大類行業確定該行業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增速平均水平);
4.企業創新能力強,有較強的技術研發團隊,設立市級以上企業工程(技術)中心,主導產品技術先進,市場前景廣闊。
(二)材料要求
1.寧波市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考核(申報)表(附件2);
2.2018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3.2018年度符合導向目錄的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專項審計(審計報告應披露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全部主營業務收入的占比情況);
4.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復印件;
5.近三年的經營情況,未來三至五年企業的發展規劃,主導產品獲得的相關專利及榮譽證書等;
6.其他需要補充和說明的有關情況。
三、 有關要求
各各鄉鎮(街道)發展服務辦、中意寧波生態園經濟發展服務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發展服務科要加強對此次考核及申報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本通知要求及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上報,嚴格審核屬地企業報送的材料,審核匯總后填寫《2019年度寧波市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考核(申報)匯總表》(附件3),于2019年8月19日前將企業考核(申報)紙質材料一式2份及電子版同時報送至余姚市經信局行業管理科。已認定的13家寧波市2018年度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均需報送考核資料,未按時報送的將取消其市級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稱號及補助資金申請資格。
聯系人:陳高年,聯系電話:13858213008
2018年度寧波市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名單
附件二 寧波市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考核(申報)表:
www.yy.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53467091ae644e49b294bd07c8119117.doc
(選中文字,復制到瀏覽器即可下載)
附件三 2019年度寧波市智能裝備重點優勢企業考核(申報)匯總表:
www.yy.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c1985f71fba2453e83a201f7be6d5a59.doc
(選中文字,復制到瀏覽器即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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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應該不是。 審計也稱鑒證業務,審計報告的名稱就叫“*****審計報告”。如果是注冊或投資變更驗資有“驗資報告”。 一般對某物品或某項技術的指標檢測報告叫驗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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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份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都對應一個由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協會給的防偽不干膠標志,上面有號碼,是圓形的。如果報告是給工商局的,他們都會要帶標的那份的,沒有你就管事務所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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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司注冊和企業年檢,就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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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較信息延續至報告期的認定
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我們對貴公司上期財務報表項目中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收入成本等項目賬面價值和發生額無法認定,也無法認定關聯方關系及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對外擔保及訴訟事項和內部控制失效可能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因而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涉及對應數據的應收賬款余額27,380.33萬元,壞賬準備1,480.66萬元,其他應收款393,231.70萬元,壞賬準備388,237.67萬元,存貨14,654.56萬元,跌價準備263.43萬元,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為零,以及關聯方關系及交易的披露等事項,因貴公司相關子公司已停止經營,我們無法實施有效的審計程序,無法判斷上述上期數據及事項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
2.對外擔保及訴訟事項
2019年2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津財保13號)裁定凍結、查封或扣押貴公司及天津市隆泰冷暖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簡稱“天津隆泰”)銀行存款3.06億元或相應價值財產,實際已凍結貴公司在華夏銀行天津分行開立的銀行賬戶定期存單3億元及債券募集資金專儲賬戶余額0.03億元。凍結案由系華夏銀行天津分行訴天津隆泰保理合同糾紛,貴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單對天津隆泰提供質押擔保。2020年1月,貴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津民初44號),判決貴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單對天津隆泰承擔質押擔保責任,貴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已提起上訴。為此公司計提預計負債3.10億元,影響2019年度利潤-3.10億元。由于訴訟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我們無法判斷貴公司預計負債計提的恰當性。
3.財務報表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的恰當性
貴公司2019年度發生虧損5.30億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歸屬于母公司的凈資產-16.32億元,資產負債率214.63%,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11.97億元,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報告期內,貴公司黃金珠寶業務經營停滯,對外借款全部逾期,欠繳稅款,黃金業務子公司員工大量離職并提起勞動仲裁,多個銀行賬戶因訴訟事項被凍結,重要子公司深圳金桔萊存貨被查封扣押及其全資子公司海豐金桔萊被法院查封。此外,貴公司“16秋林01”及“16秋林02”兩期債券已全部違約,無力兌付“18秋林01”第一期債券利息,因涉及訴訟事項,大額募集資金專用賬戶被凍結,主要房產被查封,所持子公司股權被凍結。雖然貴公司披露了擬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們仍無法取得與評估持續經營能力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因而無法判斷貴公司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編制2019年度財務報表是否恰當。
1.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行致使未能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由于經營情況持續惡化,信威集團公司人員流失情況嚴重,造成信威集團公司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行,無法有效降低財務報告錯報的風險,同時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致使信威集團公司無法提供多項重要財務資料,我們也未能實施有效的函證、監盤及檢查等必要的審計程序以判斷相關的財務報表項目是否存在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該等財務報表項目涵蓋了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主要包括應收賬款、預付款項、其他應收款、存貨、其他應付款、預計負債、研發費用、財務費用、信用減值損失、資產減值損失、營業外支出等,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重大且具有廣泛性。
截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我們無法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判斷相關財務報表項目是否存在重大錯報,亦無法確定是否有必要作出調整建議,以及無法確定應調整的金額。
2.與持續經營相關的多項重大不確定性
因向海外項目運營商和其股東提供擔保而承擔了代償義務,信威集團公司2019年被相關銀行扣劃保證金存款107.54億元,形成巨額損失,2019年度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虧損184.36億元,于2019年12月31日,歸屬于母公司股東權益合計-113.30億元,且存在大量逾期債務。
此外,信威集團公司2019年買方信貸海外業務依然處于停滯狀態,相關重大資產重組事宜無確切進展,面臨退市風險。
1.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保千里公司目前大部分銀行賬戶、重要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股權等已被凍結,銀行借款、公司債券、供應商貨款均已逾期未付,近三年連續發生巨額虧損,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資產連續為負數,財務狀況已嚴重惡化,重整程序未能進入,終止上市很可能發生。以上情況表明,保千里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截至審計報告日,如財務報表附注二(二)所述,保千里公司就資產負債表日后12個月改善持續經營能力擬定了相關措施,但我們未能取得與評估持續經營能力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因此我們無法確定保千里公司基于持續經營假設編制的財務報表是否恰當。
2.無法確定前期問題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保千里公司前實際控制人、前董事長莊敏前期主導的對外投資、付款、關聯交易等問題,涉嫌舞弊,莊敏失聯至今,證監會于2017年12月因莊敏涉嫌信息披露違規違法對其進行立案調查,截至審計報告日,尚無最終結果。由于前期問題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延續至本期,我們無法實施全面有效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確定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1)如財務報表附注五(二)所述,應收賬款期末余額原值26.20億元,累計計提壞賬準備25.91億元,凈額0.29億元,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累計計提率98.89%;附注五(四)所述,其他應收款期末余額原值18.50億元,累計計提壞賬準備17.63億元,凈額0.87億元,其他應收款累計壞賬準備計提率95.35%;附注五(八)所述,長期股權投資期末余額原值30.36億元,累計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30.30億元,凈額0.06億元,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累計計提率99.80%;附注五(十三)所述,商譽期末余額原值6.92億元,累計計提商譽減值準備6.92億元,凈額0.00億元,商譽減值準備累計計提率100.00%。由于上述交易和事項與前期問題相關,我們無法確認相關報表項目的真實性以及減值準備計提的準確性。
(2)2019年4月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指出,保千里公司于2015年至2017年9月期間未披露有關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未披露的關聯方20家,未披露的關聯交易銷售收入共34.09億元,相應利潤共14.74億元。由于有關關聯主體失聯,保千里公司未能提供充分、必要的資料證實上述關聯關系的存在和關聯交易的真實性、公允性,我們無法確認關聯方和關聯交易列報的恰當性。
(3)由于前期問題的影響重大、廣泛和持續,導致保千里公司保持財務報表可靠性的內部控制已經失效,我們認為除上述事項外,保千里公司財務報表可能還存在其他未被發現的錯報。
(一)如財務報表附注十二、重大事項之(四十二)所述,工大高新2019年度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為-3,813,798,773.37元,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為 -3,952,535,591.99元,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連續為負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由于債務逾期、對外提供擔保的連帶責任,公司多個銀行賬戶被凍結、部分資產被查封。我們無法取得與評估持續經營能力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因而無法判斷工大高新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編制2019年度財務報表是否恰當。
(二) 如財務報表附注十二、重大事項之(四十九)所述,公司原子公司漢柏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列報信用減值損失109,346,340.07元,列報資產減值損失1,920,040,188.15元,主要系對往來、存貨、預付的設備款單項計提了減值損失,漢柏科技有限公司執行減值測試的相關假設主要系未來發展的判斷,而其判斷過程缺少適當的客觀證據。由于審計范圍受限,我們對漢柏科技有限公司存貨無法實施盤點程序、對應收款項、其他非流動資產、預付款項、應付款項等無法執行函證程序,也無法實施其他滿意的審計程序,以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漢柏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損失列報予以確認,亦無法對工大高新合并利潤表的投資收益列報數予以確認。同時漢柏科技有限公司面臨較多訴訟及擔保事項,存在大量逾期未償還債務,其對逾期債務未充足計提逾期利息及遲延履行金等,我們無法實施有效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確定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三)如財務報表附注十二、重大事項之(三十九)所述,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工大高新為控股股東哈爾濱工業大學高新技術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工大高總”)和關聯方提供擔保余額為324,681.82萬元,為原子公司漢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提供的擔保余額為169,000.00萬元,工大高新2019年度對上述為工大高總和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計提了164,651.21萬元的預計損失;對漢柏科技有限公司的擔保計提了177,091.62萬元的預計損失。工大集團的資金占用余額為76,212.30萬元,工大高新2019年度對資金占用未新增計提信用減值損失。公司上述信用減值損失及擔保損失的預計缺少適當的客觀證據。我們無法就關聯方資金占用的未來可收回性及違規擔保以及對原子公司漢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提供的擔保可能形成的擔保損失獲取滿意的審計證據,未能合理確定是否有必要對資金占用提取的壞賬準備及對外擔保計提的預計負債項目數據作出調整。
(四) 工大高新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黑調查字【2018】25號)。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已對公司立案調查,截止財務報告報出日調查尚未結束。
? (一) 擔保披露的充分性和合規性
??2020 年 4 月 7 日,銀鴿投資收到河南省證監局有關違規擔保的警示函,認定銀鴿投資為其控股股東漯河銀鴿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 69,900.00 萬元的借款提供了擔保。
??該擔保未經銀鴿投資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亦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對外公告。由于銀鴿投資的相應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們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合理判斷銀鴿投資是否存在其他尚需披露的擔保事項,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 大宗貿易業務
??如附注十二、(二)所述,銀鴿投資2019年度按照凈額法確認大宗貿易業務收入3,614.96萬元,與之相關的交易發生額為266,848.57萬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與大宗貿易相關的應付商業承兌匯票103,042.08萬元,應收賬款余額13,070.42萬元、應收商業承兌匯票104,234.72萬元。截止審計報告出具日,上述應付票據、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均已逾期。
??我們無法就這些大宗貿易業務的商業實質,交易對手是否與銀鴿投資存在關聯方關系,以及相應款項的范圍、可回收性及償付的必要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 預付款項的商業實質及可收回性
??如附注五、(五)所述,截止2019年12月31日,銀鴿投資對河南大乘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大乘”)、四川銀鴿竹漿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銀鴿”)和河南福雷沃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福雷沃”)的預付款項余額分別為27,612.90萬元、12,790.86萬元和3,498.03萬元。
??河南大乘、四川銀鴿和河南福雷沃2019年度向銀鴿投資銷售金額(含稅)分別為81.86萬元、9,893.66萬元和1,915.26萬元。我們無法就上述預付款項的商業實質,及其可收回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四) 與商業承兌匯票相關的訴訟
??銀鴿投資于2019年7月1日開具40,008.00萬元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給大宗貿易客戶河南融納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融納”),到期日為2019年7月15日,同時記錄相同金額的預付款項。河南融納于2019年7月1日背書給北京通冠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通冠”),2020年4月3日該票據狀態顯示逾期拒絕付款。2020年4月17日,銀鴿投資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1民初字第15號應訴通知書,北京通冠請求法院判決銀鴿投資向其承付商業承兌匯票票面金額人民幣40,008.00萬元。
??我們無法就上述訴訟事項涉及的預付款項的可收回性、應付票據償付的必要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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