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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4月30日,除*ST華澤等5家上市公司外,3,622家上市公司按期披露審計報告。
3,622份審計報告包含7,425項關鍵審計事項,除38份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外,審計報告披露的關鍵審計事項少至1項,多至5項,平均為2.07項,與去年持平。
從會計師事務所來看,18家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披露的關鍵審計事項均值高于總體均值。其中,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披露的關鍵審計事項均值為2.52項,是披露最多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比披露最少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多出1.1項。
(一)主要領域
關鍵審計事項涉及的主要領域包括:資產減值、收入確認、企業合并及長期股權投資、負債類事項等,其中,資產減值和收入確認占全部關鍵審計事項的比例超過80%。關鍵審計事項涉及的主要領域如下:
1、資產減值
在關鍵審計事項中,資產減值事項為3,620項,占比48.8%。其中金融資產(應收款項及合同資產、貸款、融出資金、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預付或長期應收款等)減值事項為1,507項,占比20.3%;商譽減值事項為1,075項,占比14.5%;存貨減值事項為712項,占比9.6%;非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等)減值事項為326項,占比4.4%。
注冊會計師將資產減值作為關鍵審計事項的主要原因包括:資產期末余額大且資產減值對財務報表的影響重大;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資產減值跡象的主觀判斷和有關會計估計存在不確定性;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存在固有不確定性,以及可能受到管理層偏向的影響等。
資產減值事項常見審計應對包括:了解及評價與資產減值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測試關鍵控制執行的有效性;對管理層使用的假設進行合理性分析;利用專家工作,復核其工作成果并評價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對關鍵參數執行敏感性測試;考慮類似資產的市場價值、變現率及處置費用以評估資產減值合理性等。金融資產減值事項常見審計應對如下表所示。
2、收入確認
在關鍵審計事項中,收入確認事項為2,552項,占比34.4%。收入確認事項涉及多種業務類型,如商品銷售收入、建造合同收入、房地產收入、航運業務收入、經銷收入、租賃服務收入等。收入的發生、準確、截止等認定在關鍵審計事項描述及應對程序中均有提及。
注冊會計師將收入作為關鍵審計事項的主要原因為收入作為關鍵業績指標,存在被管理層操縱以達到特定目標或期望的固有風險。此外,在建造合同執行過程中需持續評估和修訂完工進度,涉及管理層重大會計估計。
收入確認事項常見審計應對包括:了解、評估并測試收入流程及關鍵內部控制,測試信息系統一般控制和收入流程相關自動控制;通過審閱銷售合同、訪談管理層來了解和評估收入確認政策;抽樣檢查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支持性文件;對重大客戶、關聯方、新增客戶的銷售執行交易函證,通過網絡背景調查、電話訪談或實地走訪等方式證實交易情況;選取樣本查看工程現場,分析確認完工進度的合理性。不同業務類型收入確認常見審計應對如下表所示。
3、企業合并及長期股權投資
在關鍵審計事項中,企業合并及長期股權投資事項為297項,占比4%,涉及合并范圍的確定、購買對價的分攤、股權處置產生的投資收益、股權投資重新計量時的投資收益、收購股權及購買對價分攤等。
注冊會計師將企業合并及長期股權投資作為關鍵審計事項的原因包括:管理層需要對結構化主體及其他主體的合并作出重大判斷來確定是否對其擁有控制權,并且被投資單位的分類對財務報表中的多數科目產生重大影響;投資收益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復雜交易涉及管理層的重大判斷。
企業合并及長期股權投資事項常見審計應對包括:了解及評價相關控制設計的合理性,測試關鍵控制執行的有效性,如交易結構的審批,合同條款以及評估結果的復核與審批;復核取得及喪失控制權的判斷;利用專家工作,復核其工作成果并評價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重新計算投資收益及收購對價的分攤,并與管理層的計算進行核對等。
4、負債類事項
在關鍵審計事項中,負債類事項為154項,占比2%,主要包括:未決訴訟;計提虧損合同損失;預提產品質量保證金、售后服務費、辭退福利及土地增值稅等。
注冊會計師將負債類事項作為關鍵審計事項的原因主要是未決訴訟、虧損合同、計提質量保證金等相關事項對財務報表的影響較大,會計處理復雜,涉及管理層判斷及重大會計估計。
負債類事項常見審計應對包括:了解及評價相關控制設計的合理性,測試關鍵控制執行的有效性;對訴訟代理律師進行獨立函證,評價分析回函可靠性,復核回函關于訴訟結果及可能賠償金額的估計;獲取管理層編制的虧損合同清單,將合同成本的組成項目核對至采購合同等支持性文件;基于質保條款及售后服務條款和公司的歷史支出經驗,評價管理層在估計質量保證金和售后服務費時采用的關鍵假設;基于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和相關行業的預期,評價管理層在計提負債時采用的相關會計估計的合理性;重新計算等。
轉載自:會計雅苑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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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報告 是社會審計組織接受審計機關委托時,辦理審計監督業務完畢后,向委托方即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情況和結果,作為審計機關下達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的依據。 2、查證報告 是社會審計組織接受單位或個人委托時,辦理財務收支、經濟效益、經濟責任的查證事項完畢后。向委托方提出的查證情況和結果,作為理解情況和對存在問題處理的依據。 3、鑒定報告 是社會審計組織接受司法部門委托時,辦理經濟案件的鑒定事項完畢后,向委托方提出的鑒定情況和結果,作為司法機關裁決經濟案件的依據。 4、驗證報告 是社會審計組織接受工商部門委托時,對企業單位注冊資金進行審計查證后,向委托方提交的查證情況和結果,作為工商部門對被查證企業是否發給營業執照的依據。 5、資產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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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格式和類型 2.1 審計報告的分類 2.1.1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結論,出具下列類型之一的審計報告:(1)無保留意見;(2)保留意見;(3)否定意見;(4)無法表示意見。 2.1.2審計報告還可以分為標準審計報告和非標準審計報告兩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包括標準措辭的引言段、范圍段和意見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不附加任何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修正性用語。標準審計報告以外的其他審計報告統稱為非標準審計報告。 2.2 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2.2.1如果認為會計報表同時符合下列情形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會計報表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注冊會計師已經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了審計工作,在審計過程中未受到限制; (三)不存在應當調整或披露而被審計單位未予調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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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73號)
2020年6月24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決定任命:
陳應許為溫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溫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74號)
2020年6月24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任命:
林春霞為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項國生為溫州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主任;
謝逢越為溫州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
免去:
謝逢越的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職務;
張建民的溫州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
趙有力的溫州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
溫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75號)
2020年6月24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任命:
滕榮權為溫州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周建波為溫州市人大農村和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溫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76號)
2020年6月24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決定任命:
吳松海為溫州市投資促進局局長。
決定免去:
夏禹槳的溫州市投資促進局局長職務。
溫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77號)
2020年6月24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任命:
陳文為溫州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免去:
蔡月琴的溫州市監察委員會委員職務。
溫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78號)
2020年6月24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批準任命:
方晗為泰順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免去:
黃曙峰的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游康華的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溫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79號)
平陽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補選周建波為市十三屆人大代表。溫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周建波的代表資格有效。
市十三屆人大代表蔣韶崗已調離溫州市。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蔣韶崗的代表資格終止。
市十三屆人大代表潘貽成因病去世。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潘貽成的代表資格自然終止。
截止目前,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539名。
特此公告。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6月24日
溫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
關于接受張建民等請求辭去市人大常委會
委員等職務的決定
(2020年6月24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張建民、趙有力、林傳平、鄭宏國本人提出的辭職請求,經會議審議決定:接受張建民辭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其溫州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終止;接受趙有力辭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接受林傳平辭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農村和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接受鄭宏國辭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職務。報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溫州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
2020年建設和資金安排計劃的決議
(2020年6月24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市財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關于提請審議溫州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2020年建設和資金安排計劃(草案)的報告》,決定批準溫州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2020年建設和資金安排計劃。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
(2020年6月24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決策部署、省委《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和市委《關于支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全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助力高水平推進市域治理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的重大意義。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重要要求,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公益訴訟制度深入發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應當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充分運用訴前磋商、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方式,依法開展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檢察公益訴訟工作。
二、檢察機關應當緊緊圍繞黨委政府工作大局和人民群眾關注的切身利益問題,依法辦理法律規定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雄烈士保護等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積極穩妥探索安全生產、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新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領域公益訴訟案件。
三、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采取查閱調取卷宗材料、約談、詢問、現場檢查、取樣檢測、勘驗、委托鑒定評估等必要的調查方式,向行政機關、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調查核實;也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涉案證據材料。調查核實時,檢察機關可以請行政機關依法辦理必要的證據保全措施,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應當配合檢察機關調查核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和阻撓。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拒絕、推諉的,由監察機關或上級機關予以處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拒絕、推諉的,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予以處理。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撓檢察機關調查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檢察機關應當把通過訴前程序實現維護公益目的作為最佳目標,踐行雙贏多贏共贏辦案理念,努力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訴前檢察建議,除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外,還可以采取宣告送達,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參加。宣告送達可以在檢察機關、被建議單位或者其他適宜場所進行。
五、檢察機關應當通過現場勘查、第三方評議、訴前圓桌會議、聽證等形式及時跟進監督訴前檢察建議采納落實情況。對于訴前檢察建議提出后,行政機關逾期不回復或雖回復但仍怠于履行職責,非因客觀原因不能整改到位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檢察公益訴訟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問題,檢察機關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議。
六、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依法支持檢察公益訴訟工作:
(一)將行政機關落實訴前檢察建議、支持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情況納入相關考核內容,由檢察機關提供被考核行政機關配合調查取證、落實訴前檢察建議等情況;
(二)深化政務服務熱線、行政執法數據等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建立審計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公共衛生監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機制;
(三)將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和舉報獎勵等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為檢察機關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財政保障;
(四)加強公益訴訟賠償金賬戶管理,確保用于公益賠償和生態修復。
七、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調閱復制有關卷宗材料、收集證據等調查核實工作。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訴前檢察建議,應當及時自查整改,依法履行職責,并按規定書面回復檢察機關,回復時應附相關證明材料,分階段采取整改措施的,應當將每一階段整改情況及時書面回復。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八、監察機關應當加強與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銜接。監察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對于行政機關不落實檢察建議,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損失進一步擴大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九、審判機關應當加強公益訴訟審判專業化建設,積極支持檢察機關探索開展新領域公益訴訟工作,探索推進懲罰性賠償和恢復性司法。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申請,應當依法審查,并及時作出裁定。對于公益訴訟案件中難以鑒定或不宜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應當結合案件其他證據以及行政機關的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合理認定。對于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執行,對需要組織生態修復等協助執行事項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行政機關。
十、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中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應當移送檢察機關,并及時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在依法搜集刑事犯罪證據的同時,協助檢察機關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涉嫌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相關證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置妨害、阻撓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違法行為。
十一、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完善行政執法監督與公益訴訟工作的協作會商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生態環境損害、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司法鑒定機構的培育和建設,依法規范司法鑒定項目、類別、范圍、收費標準,落實檢察公益訴訟案件先鑒定、后付費工作機制。
十二、檢察機關應當與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和其它相關行政機關建立公益訴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聯系和協作配合,協調解決公益訴訟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十三、檢察機關應當通過檢察開放日、新聞發布會、典型案例發布、以案釋法等形式加大對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宣傳,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公益訴訟制度納入普法宣傳教育范圍,宣傳文化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宣傳力度,營造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十四、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代表視察等方式,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嚴格依法履行共同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職責,督促本決定規定的有關事項得到落實。
十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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