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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銀行賬戶被凍結,這2000萬的審計費用不知道有沒有到手?
*ST凱迪:2018年年度報告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本公司2018年財務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普通有限合伙)對公司2018年內控報告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2018年審計費
注1:公司2017年度被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018年改聘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年限為7年?
注2:公司2017年度審計費為600萬元,2018年增至2000萬元?
2018年審計報告
對于大華收2000萬審計費,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你怎么看呢?
▎本文轉載自會計雅苑,上市公司公告等。高頓注冊會計師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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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內容包括資產、負債、投資者權益、費用成本和收入成果等。財務zhidao審計報告是具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關于企業會計的基礎工作即計量,記賬,核算,會計檔案等會計工作是否符合內會計制度,企業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項的報告,是對財務收支、經營成果容和經濟活動全面審查后作出的客觀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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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61326333審計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審計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財務報表已經過審計。 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應當說明,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管理層的責任,審計意見段應當說明,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性用語時,該報告稱為標準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審計報告應當注明報告日期。審計報告的日期不應早于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包括管理層認可對財務報表的責任且已批準財務報表的證據),并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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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是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開展2016年地方法治政府評估的最終成果,是始自2013年啟動的地方法治政府評估工作的延續。法治政府研究院在自主研發的“法治政府評估指標體系”的基礎上,根據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法治政府實施綱要(2015-2020)》修訂而成“2016年版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并據此完成評估。
評估對象共計100個地方政府,包括4個直轄市、27個省府所在地市,23個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和46個其他城市。
根據各個三級指標的不同,項目組在具體測評對象的選擇上,分別以市政府、市政府全部職能部門、市政府部分職能部門作為具體的觀察對象。評估自2016年1月至8月,歷時8個月,數據的采集主要通過三種方式:網絡檢索、信息公開、實地調查。
法治政府研究院開展的法治政府評估是學術界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社會責任的體現和擔當。評估報告全面客觀分析了我國當前法治政府建設的現狀,總結了被評估地方政府的先進經驗,深刻分析了法治政府存在的突出問題。
通過2013年至2016年連續四年的評估,我們可以看到各地方深化法治政府建設的不懈努力。面對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法治政府建設動力缺乏等障礙依然嚴峻。法治政府建設在路上,讓我們共同為法治政府的實現而努力。
本期推送為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報告(2016)精編版,如需引用,請參考原文。感謝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授權推送,敬請關注!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組織課題組根據2016年版法治政府評估指標體系對100個被評估城市的法治政府建設狀況進行全面評估,總體上,地方法治政府持續進步,部分東部城市比較穩定,具備迅速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制度和社會條件。
但是全國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呈現出比較明顯的區域間發展不平衡現象,東部城市好于中西部,部分西部城市仍處于落后狀態。各層級政府之間差異比較明顯,市級政府總體表現好于職能部門和區縣政府。
依法行政的制度體系不斷完善,但是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行政不作為現象突出,已經嚴重影響法律的權威,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詬病。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清理尚未實現常態化,民主化和開放性均嚴重不足,規范性文件不規范,甚至于法有悖的風險普遍存在。
公眾獲得感不強,社會對于地方政府法治水平的評價整體較低。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成為制約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因素,沒有樹立法治政府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的觀念,也未能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層次上,從依法行政與依法執政共同推進的角度上認識法治政府建設。
評估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我國地方法治政府建設的短板,應成為各級各地政府下一步工作重點。
目次
一、評估指標體系
二、評估對象和過程
三、評估的主要結論
本次評估所使用的評估指標體系是在法治政府研究院2013年至2015年評估指標體系的基礎上。依據201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布的《法治政府實施綱要》修訂和完善而成。
該評估指標體系依然堅持客觀評價和主觀評價相結合,共設置9項一級指標,26項二級指標、72項三級指標(具體觀測點),共計1000分。
其中反映客觀評價的一級指標共有8項,分別為“機構職能”、“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政府制度建設”、“行政決策”、“行政執法”、“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與問責”、“社會矛盾化解與行政爭議解決”。反映主觀評價的一級指標有1項,即“公眾滿意度調查”,在該一級指標下設置了10個問題,通過社會調查方式進行評估。
本年度評估指標的變化主要有兩點:第一,按照《法治政府實施綱要》進行了修訂,例如。第二,更加注重實施效果的評價,提高了分值。
評分標準根據具體的三級指標確定,主要分為五種情況:
第二,以“多寡”或者“頻率”等客觀事實分層賦分。
第三,為了突出城市之間的可比性,項目組對于部分指標采取將所有被評估城市的平均分作為參照的評分方式。例如,市政府機構數是否超過平均值,平均值為所有被評估市的平均值。
第四,以項目組成員實際的執法體驗進行賦分,例如“行政執法”一級指標項下的“違法行為投訴體驗”三級指標,項目組委派調研員進行實地調查,發現違法行為后向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對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全程記錄。
第五,公眾社會調查指標中,根據被調查公眾的評價進行綜合評分。
本次評估是法治政府研究院組織開展的第三次在全國范圍內針對地方層面法治政府建設水平的整體評價。
本次評估的對象為100個城市,這些城市可以分為四類(見下表一):第一類是直轄市,共4個;第二類是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共27個;第三類是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共23個;第四類是根據人口規模選擇的其他城市,共46個。
粗略計算,被評估城市的總人口規模達到70748.09萬,占全國人口規模的一半以上。其中,人口最多的是重慶市,人口總數為2884.62萬,人口最少的是拉薩市,人口總數為55.94萬。
根據三級指標的不同,項目組在具體測評對象的選擇上,分別以市政府、市政府全部職能部門、市政府部分職能部門作為具體的觀察對象。
其中,有的指標以地方政府為考察對象,例如“行政決策”一級指標項下,“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聽取公眾意見制度”、“集體決策制度”的測評,是以地方政府為測評對象的。
有的指標以地方政府所有職能部門的情況為測評對象,例如“機構職能”一級指標項下的“權力清單的公布及動態調整情況”三級指標,項目組對于被評估城市地方政府的全部職能部門的情況進行檢索,并根據向社會公開權力清單的職能部門的數量進行賦分。
有的指標選擇部分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考察,例如,在“行政執法”一級指標項下的“跨部門綜合執法情況”,旨在考察政府綜合執法情況,重點觀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綜合執法情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落實情況”旨在考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以及落實情況,重點觀測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和環境保護領域。
第一階段,2016年1月至5月,檢索資料,采集數據。
第二階段:2016年6月至8月,統一評分,撰寫評估報告。
在2014年,100個被評估城市的平均得分為597.01分,平均得分率為59.7%;在2015年,100個被評估城市的平均得分為617.44分,平均得分率為61.74%,上升2.04%。本次評估使用的2016年版評估指標體系總分為1000分,所有100個被評估城市的平均得分為663.07分,平均得分率為66.31%,較之2015年上升4.57%。
由此可見,被評估城市得分率逐年上升的趨勢非常明顯。與2013年版和2014年版相比,2015年及2016年版評估指標體系更加注重法治政府建設實際效果的評估,設置了一些難度相對較高,側重制度實施的三級指標,總體評估指標難度加大。考慮到評估標準變化的因素,這種上升更是可喜的。
在所有100個被評估城市中,有88個城市得分在600分以上,及格的城市數量較之2015年增多了26個。從廣州、北京、佛山、成都、上海等多數城市的情況看,在2016年的得分也都高于2014年及2015年。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2016年地方層面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水平逐年提高,進步的幅度加大。
如果以60%的得分率作為及格線,那么,在全國范圍內地方層面的法治政府建設平均水平仍然處于及格線邊緣。具體而言,仍然有12個城市得分在及格線以下,相比2015年38個城市不及格而言有很大進步,但仍然有12%的被評估城市的法治政府水平處于不及格狀態。
表二 :被評估城市得分情況(排名1-50名)
表三:被評估城市得分情況(排名51-100名)
從法治政府建設水平較高的城市來看,在2016年評估中得分和得分率排名前十的城市分別為:
如果以得分率80%作為良好的標準,那么在2016年度所有被評估城市的法治政府建設水平中,只有寧波市達到了良好標準。
不同區域之間的法治政府建設不平衡,法治政府建設的區域分化現象仍然比較明顯,尤其是西部城市總體上落后于全國基本水平的現象應當引起重視。
就排名來看,在前十名中,東部城市占據8個,中部2個;在前二十名中,東部城市占據15個,中部3個,西部2個;在前五十名中,東部城市占據33個,中部城市11個,西部城市6個。就平均得分而言,東部城市的平均得分為689.03分,中部城市的平均得分為644.11分,西部城市的平均得分為627.16分。
得分最高的為東部的寧波市,總分為825.61分,得分最低的為西部的喀什市,總分為426.36分,兩者之間相差399.25。不及格的城市一共12個,分別是河南省信陽市、周口市、商丘市,山西省大同市,河北省邯鄲市,吉林省長春市,遼寧省撫順市,云南省曲靖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喀什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黑龍江省綏化市,上述城市主要以中西部城市為主。
當然在法治相對比較進步的省份,也有一些法治相對落后地區,例如,廣東省深圳市的總分為773.08分,而茂名市得分僅為608.89分,兩者相差164.19分。
如果對九個一級指標的得分率進行橫向的比較,不同指標之間的得分率存在著較大差異。
根據得分率從高到低排列,最高的是“政府信息公開”,得分率達到77.14%;排在第二位的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得分率為76.23%;排在第三位的是“行政決策”,得分率為68.87%;排在第四位的是“社會矛盾化解與行政爭議解決”,得分率位68.10%;排在第五位的是“監督與問責”,得分率為68.02%;排在第六位的是“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得分率為64.89%;排在第七位的是“政府制度建設”,得分率為63.45%。
上述七個一級指標得分率都在及格率(60%)以上。
兩個一級指標的得分率則在及格率之下,分別是:“行政執法”的得分率57.93%,“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的得分率為49.24%。得分率最高的“政府信息公開”和得分率最低的“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之間相差27.9%。各一級指標平均得分率比較參見下圖。
與2015年相比,“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一級指標2)、“政府制度建設”(一級指標3)“行政決策”(一級指標4)、““行政執法”(一級指標5)、“監督與問責”(一級指標7)、“社會矛盾化解與行政爭議解決”(一級指標8)、“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一級指標9)等7個指標的評價得分率都比2015年高,特別是“社會矛盾化解與行政爭議解決”的提升幅度較大。
其中“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由2015年41.66%提高到2016年的49.24%;“政府制度建設”由54.33%提高到63.45%;“行政決策”由64.55%提高到68.87%;“行政執法”由52.33%提高到57.93%;“監督與問責”由64.95%提高到68.02%;“社會矛盾化解與行政爭議解決”由53.70%提高到68.10%;“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由58.67%提高到64.89%。
和2015年相比,2016年評估中下降的指標有兩個,依次是政府職能和政府信息公開。
1、部分城市的法制機構不健全
仍然有10個市政府并未設立獨立的法制辦公室,而是在辦公廳(室)下設立法制辦。課題組認為,在市政府辦公廳(室)下設法制辦,會導致其作用受到較大影響:
一方面,與一般性的文書工作不同,法制工作需要長時間的經驗積累,附屬于其他組織的法制機構并不能有效積累專業經驗,另一方面,法制機構作為負責政府行為內部合法合規的控制機構,需要與其他機構特別是負責政策推行的機構保持一定距離,才能有效發揮相應的矯正作用。而在辦公廳(室)下設置,無法保持獨立性,其合法性審查和控制能力也會受到削弱。
2、政府法律顧問應當發揮更大作用
3、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的督促功能發揮不充分
4、法治政府建設工作仍然處于政府工作的邊緣狀態
被評估的100個城市中,只有19個市政府按照新《綱要》的要求,公布了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有3個市政府在2016年第一季度后延遲公布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
除此之外的78個市政府都未按照要求公布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這一結果,一方面反映出地方政府未將定期總結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制度化、常態化;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央和國務院頒發的新《綱要》并未得到地方政府的足夠重視。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等改革目標,由于部門利益固化等因素,難以實現真正的突破。本次評估中,有部分指標進一步驗證了這一改革難題。
例如,在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指標下設置的政府機構設置二級指標的觀察來看,各個城市政府機構數接近平均數甚至比平均數更低的城市占57%,僅僅是一半多一點,還有43%的城市的政府機構數目繁多,大部制改革的道路任道而重遠。
再如,行政執法領域,存在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動力不足、聯合執法缺乏長效機制的問題。在被評估的100個城市中,完成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二合一”或“三合一”整合(既包括形式意義上的整合,也包括實質意義上的整合)的只有15個。其中,隸屬于浙江省的4個城市整合力度最大,這主要得益于省級政府的統一部署。
目前,大多數城市都存在跨部門聯合執法的情況。但這些聯合執法實踐具有偶然性,只有少數建立起部門間聯合執法長效機制。
我國目前基本的行政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形成,但是微觀制度仍然缺失,規范性文件質量不高,正是由于制度建設中存在的“最后一公里”中存在的問題,直接影響制度實施效果。
例如,制度建設的指標中,部分地方政府仍未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進行建章立制;部分城市雖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做出了專門規范,但仍存在制度內容陳舊、更新不及時、缺少實效性和針對性等問題。在全面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實施十余年后,仍有3個城市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方面得了0分。
規范性文件數量繁多,但是質量不高。在制度建設的一級指標下,在目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僅有極少數城市嘗試通過建立“規范性文件網上征求意見”專欄或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就制定中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聽取意見,絕大多數城市連通過互聯網公開聽取意見等最為便捷的形式都未得到有效落實。
實踐中,很多法律制度無法落實的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工作機制。行政決策一級指標下,因為對于哪些屬于重大行政決策存在界定難題,直接影響該制度的落實。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范圍偏窄,大多數城市能夠嚴格按照“五步”程序決策的事項少之又少,甚至有些政府職能部門全年沒有一件事項納入重大決策程序。
大量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本應作為重大決策卻沒有被納入。有些城市采取目錄式管理,有助于明確需要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
再如,科學決策機制的兩個指標得分均不高,其中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制度的得分率只有58.5%,重大決策專家論證制度的得分率只有54.9%,均在及格線之下。就風險評估制度而言,部分城市的規定過于片面單一,只強調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不僅沒有提及社會轉型期日益顯著的公共安全風險以及“互聯網+”背景下的網絡輿論風險等“新興風險”,而且對于《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強調的經濟風險等“傳統風險”也不夠重視。
另外,部分城市在其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等相關規范中都沒有對專家、第三方評估機構等體制外決策主體的獨立性、監督機制以及責任追究機制進行明確規范。微觀制度的缺失造成專家論證制度和風險評估制度極易被形式化、符號化,成為體制內決策主體的“工具”,無法充分地發揮其對行政決策科學性和民主性的保障作用。
此外,行政執法一級指標下,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方面,在100個城市中,雖然74個城市將其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點,以年度政府工作報告、建設法治政府工作要點、依法治市工作要點等報告的形式強調,但大部分城市僅限于政策層面的呼吁,僅有泰安、南昌等城市少數城市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使其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重大行政決策過程公開不足。與重大行政決策結果公開指標92%的高得分率相比,項目組在評估其他幾項制度實施情況時發現重大行政決策過程存在公開不充分的現象。一是公眾參與意見采納情況公開不足,二是專家論證意見公開不足。這直接導致公眾參與熱情的消減,在公眾與決策主體之間造成惡性循環。
本年度借助違法行為投訴體驗報告和法院對非訴執行申請否定情況數據分析這兩種方式間接考察各城市的執法水平。這兩個觀測點暴露出行政執法中的下列問題:
(1)怠于履行法定職責情況較為普遍。
在被評估的100個城市中,只有21個城市的執法部門在接到違法行為投訴后能夠及時查處;其他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執法不及時問題。除了對違法行為查處不利外,調研員還發現部分城市存在下列問題:①投訴熱線失靈或號碼更新不及時;②執法部門的投訴熱線在工作時段無人接聽;③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最終導致違法行為無人查處。
(2)執法決定及非訴執行申請質量均有待提高。
執法責任制落實缺乏有效抓手,科技手段沒有充分發揮作用。本次評估發現,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存在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建設落后的問題。在100個被評估城市中,有49個城市初步建立了行政執法監督渠道,并涵蓋了重點監督事項。但在這49個城市中,鮮有城市建立起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大多數城市只是在法制辦網站設置執法監督欄目供公眾監督,僅有少數城市建立了涵蓋執法人員信息查詢、執法信息公示、投訴反饋等諸多內容的統一行政執法監督平臺。
許多城市僅滿足于對查詢條件、期限、需提交材料目錄及步驟的羅列,相關網站上只有一些涉及執法監督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并未設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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