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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天汽車內也能“熱死”人?

    又見嬰幼兒被遺忘車內導致死亡的悲劇。

    據媒體報道,4月1日下午上海松江19月女童被鎖車內數小時后窒息身亡。與以往相同,媒體同樣把死因歸于“窒息身亡”。

    事實上,發生在熄火停泊車內的這種悲劇的原因是“熱死”,而非窒息。明確致死的真正原因對于預防和避免這類悲劇再次發生是必要的。

    并非窒息死亡

    有人經過計算說,家用小汽車車內空間總計2~3立方,在密閉情況下車內空氣中的氧氣僅僅夠一個成年20分鐘左右的消耗,因此,車內窒息是可能的。

    但是,這種計算忘記了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密閉性再好的車也不可能完全隔斷與外界的空氣交換,至少剎車和離合器桿通過車底部位是絕對不可能完全密閉的“天然”通風口。因此,不需要計算,在熄火停泊的車內,通常是不會造成乘員窒息的。這與我們的生活常識也完全符合。

    相反,較長時間處在車門窗緊閉而開著空調小汽車內,由于一氧化碳的集聚反而可能造成類似“煤氣中毒”的窒息甚至死亡。

    因此,這類悲劇的真正原因不會是窒息死亡。

    汽車熱殺手

    悲劇的真正原因是被“熱死”,就是因為車內溫度快速升高導致的我們通常說的嚴重中暑,醫學上稱為“熱射病”導致的死亡。

    事實上,每年世界各地都會發生數量不詳的嬰幼兒汽車熱相關死亡的悲劇。僅在美國每年都會發生汽車內“熱死”兒童的悲劇,造成數十名兒童死亡,如下圖所示(美國CDC資料)。

    其中,罹難者多為5歲以下嬰幼兒。尤其應該引起警惕的是,這種悲劇不僅僅發生在夏秋高溫季節,甚至也可以發生在平均氣溫不高的冬春季。

    2005年《Injury Prevention》雜志發表的波士頓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一份綜述文章分析了1995年至2000年發生在美國的159例汽車相關熱死亡案例,發現3/4(124/159)的事故發生在夏秋季節,其他1/4(35/159)發生于春冬季節,發生事故時的環境溫度介于17°C至46°C之間。

    死亡孩子的年齡集中在10天到4歲之間,2/3(64%)為男孩。27%事故發生在孩子在停泊的汽車內玩耍時,73%的孩子是被遺留于車內。

    事故發生時,孩子在車內停留的時間最短的不足15分鐘,最長的達到10小時。82%的孩子被遺留于車中超過1小時,29%超過5小時。

    甚至有27%孩子死于沒有上鎖的車內,其中大多數是自家車,部分是鄰居家的車。

    在玩耍時熱死于車內的孩子中78%是男孩,半數年齡在2~3歲,超過1/3孩子在車內待的時間少于1小時,其中3例短于15分鐘。

    汽車熱殺手何以如此“兇猛”

    由于溫室效應的作用,停泊在較高環境氣溫下的汽車內溫度可以快速上升,即便車外溫度遠低于32°C的高溫標準,車內溫度都可以很快達到災害性高溫程度。

    在一項研究中,在環境氣溫為26.7°C情況下,停放在陽光直射地方的車內溫度,在2分鐘內就可以升高到使人感覺悶熱不適的34.6°C,10分鐘就可以達超過人體溫的37.2°C,20分鐘就升高到災害性的42.8°C,30分鐘達45.6°C,40分鐘達47.8°C,50分鐘達48.9°C,1小時可高達50.6°C。尤其是深色儀表板或座位可以達到82~93°C,足可以蒸熟雞蛋。即便是在陰涼處,車窗開著的情況下,車內溫度也可以在10分鐘上升7°C(如以下系列圖所示)。

    熱射病

    人是恒溫動物,在下丘腦的調節下,人體核心溫度維持在37°C左右一個狹窄范圍內波動。體溫的動態平衡的維持最主要的內容就是等量散掉新陳代謝不斷產生的熱量。適溫條件下,人類通過輻射、傳導、對流等途徑來散熱,散熱量主要通過皮膚血管收縮舒張控制皮膚血流量的變化來調節。當環境溫度高于32°C,散熱途徑就轉向主要通過蒸發即出汗來實現。當高于人體溫度時,則完全由出汗來散熱。

    高溫,尤其環境濕度較高的情況下,人們通過大汗淋漓來散熱。但是,這種大汗淋漓使得汗水未及蒸發帶走足夠熱量而白白流失掉,反而使散熱效率大打折扣,結果是血容量的快速減少。

    當血容量減低到一定程度,為了維持生命,人體需要優先保證心臟和腦等生命器官的血液供應,從而降低皮膚血液循環,人體散熱的最后途徑--出汗功能喪失,下丘腦徹底喪失對于體溫的調節,這時不再受下丘腦調控的體溫如同脫韁的野馬可以“任意馳騁”,快速升高。文獻記載的熱射病最高體溫記錄高達46.5°C。

    一旦超過極限的42°C,就造成人腦神經、心臟、腎臟和肌肉組織損傷。尤其是腦功能的損害造成意識混亂,可能有痙攣發作、幻覺、語言表達和理解障礙;進一步發展到神志不清,最終陷入深度無意識狀態(昏迷)和死亡;心臟血液循環的衰竭也會很快引發休克和死亡。

    前車之鑒

    車內溫室效應和熱射病的兇險是為什么汽車熱殺手如此兇猛的原因。每年世界各地都會發生這種悲劇,兒童有時甚至是成年人在停放的汽車中被“熱死”,而且很多時候這類悲劇不僅僅發生于氣溫炎熱的夏季。在美國,這種事件發生后,當事監護人還會被指控涉嫌故意殺人。

    如2007年3月7日檀香山,環境氣溫只有27°C,一位父親在參觀朋友的公寓的1.5小時期間,留在車內3歲女兒被“熱死”。2006年4月北奧古斯塔,一位母親把她15個月大的兒子留在汽車內9小時去上班,結果孩子被“熱死”,而母親被控謀殺罪判處20年徒刑。2012年12月德克薩斯州,一位6個月大的男孩被留著車內2個小時后死亡,母親同樣被以謀殺罪起訴。2001年7月,密西西比州海恩茲縣一名成年男子在停放在超市的停車場的自家汽車內睡了過去,雖然車窗是打開著的,他仍然因為熱射病而死亡。

    危險因素

    車內溫室效應:停放于高溫環境下的汽車內溫度可以快速升高,是此類悲劇發生的直接原因。人們必須充分認識到這種科學事實及其危險性,提高防范意識。

    年齡:嬰幼兒是汽車熱相關死亡的主要群體。一方面,嬰幼兒身體發育尚不成熟,體溫調節能力差,在高溫環境中短時間內體溫調節就可能完全喪失,使得身體核心溫度快速升高,發生熱相關疾病而導致死亡;另一方面,嬰幼兒沒有危險意識和自我救助能力,一旦發生危險,往往結果就是最壞的。以上文獻記載的案例中,嬰幼兒進入停放的汽車中玩耍少于15分鐘就可以導致悲劇發生,充分說明汽車熱殺手的兇猛和嬰幼兒生命的脆弱。

    責任:成年人把嬰幼兒遺留于停放在高溫環境下的汽車內,是大部分這類悲劇發生的主要狀況。成年人停車后忘記及時鎖車,缺乏危險意識和自我救助能力的嬰幼兒誤入汽車玩耍是悲劇發生的另外一種情況。無論怎樣,責任均在成年人,人們務必增強相關責任意識和危險意識。

    預防

    此類悲劇是完全可以預防和避免的。

    政府相關機構和專業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加強這方面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汽車制造商或者車主可以在車內設置對此類危險的預警和警示性提示信息。

    家長和監護人加強相關知識的學習和認識,提高責任意識和危險意識。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提高認識,了解停放在高溫環境下汽車內發生溫室效應的相關知識,強化這種現象對車內乘員,尤其是嬰幼兒可能產生的危害的危險意識。

    第二,認識到并教育兒童,汽車只是一種交通工具,而不是一種休息、玩耍和睡覺的場所,任何時候都不應該該進入汽車玩耍,而應該遠離汽車。

    第三,到達目的地后,務必仔細檢查并保證所有乘員尤其是嬰幼兒沒有滯留在車中;停車后及時鎖車,并把扯鑰匙放置于兒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四,當發現嬰幼兒走失時,務必首先查看孩子是否被遺留在車內。在家庭發生某些變故和動蕩時,尤其需要注意加強對孩子的監管。

    第五,適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但是,務必注意,任何所謂安全設施都不能替代家長和監護人對孩子的監管,更不能因為使用安全設施而掉以輕心放松警惕。

    第六,學校和托幼機構建立和完善安全制度規章,相關人員加強完全意識,建立家長于其他臨時監護人之間的聯系,一旦發現孩子缺席,應及時與家長和其他監護人聯系;同樣的,家長也應及時與學校和托幼機構聯系。

    • 發表于 2015-04-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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