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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飛機上出生,該獲哪國國籍?

    最近,美國參議員大衛·維特的一份提案,在大洋彼岸引發了不小的反響,因為這份提案建議廢止“出生公民權”,一旦獲得通過(雖然難度極大),赴美產子就等于沒什么搞頭了。當然,維特的提案不止針對旅游產婦問題,更是為了遏制非法移民。所謂“出生公民權”(又稱”落地公民權“)指的是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的“凡是在美國土地出生的人自動擁有美國國籍。”而維特提案提出在本土出生的基礎上加上父母國籍的限制,即“出生在美國土地上的孩子,只有其父母至少一方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或正在美軍服役的,才能獲得美國國籍”,而目前對父母國籍的限制只針對海外出生的嬰兒(“父母兩人均為美國公民而且至少其中一人之前在美國居住過”)。

    從普遍意義上講,一個自然人可以有國籍也可以沒有國籍(即無國籍人/stateless person)、可以有一個國籍也可以有多個國籍。國籍的獲得主要有兩種方式:出生與加入(婚姻、收養、歸化以及其他方式——比如切·格瓦拉的古巴國籍是古巴政府贈予的、卡塔爾向外國運動員授予國籍然后聲稱依據是他們的伊斯蘭信仰)。

    出生是一個人取得國籍的最主要方式,自然人原始國籍確定的原則分為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兩種——我將之稱為“爹地原則”,即血統主義”看爹“(父母的國籍),出生地主義“看地”(出生在哪國領土)。不過需要說明的是,作為立法原則的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并非涇渭分明,很多國家的國籍法都是兼而有之。

    血統主義

    什么是血統主義?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不妨先看幾條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第一款: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

    (2)日本《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子女在下列情形下,成為日本國民: (一)出生時,父或母是日本國民;

    (3)《阿爾及利亞國籍法》第六條第一款:屬于下列情況者依據血統授予阿爾及利亞國籍:1)出生時父親為阿爾及利亞公民;2)出生時母親為阿爾及利亞公民且父親身份不詳。

    以上三條都是典型的以血統主義為原則的國籍法條文,遵循的是以父母的國籍決定生嬰兒的國籍而不問出生地何在的法律原則。我國國籍法在這一點上表現得尤為明顯,代表性條款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第一款——即便是出生在國外,只要父母一方是中國公民,便可以獲得中國國籍(當然前提是沒有外國國籍)。

    如果進一步細分的話,血統主義還可以分成兩系血統主義和單系血統主義(父系血統主義)。兩系血統主義參考父母雙方的國籍,出生時父或母是本國公民、子女亦是本國公民,如引文中的日本《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單系血統主義只參考父親的國籍,出生時父親是本國公民,子女才是本國公民,只有非婚生子或父親國籍不明的情況下才參考母親的國籍,如引文中的《阿爾及利亞國籍法》第六條第一款。

    由于單系血統主義的直男癌傾向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少曾實行單系血統主義的國家紛紛修改國籍法向兩系轉變。比如日本,明治三十二年頒布的《國籍法》第一條規定:

    子出生時其父為日本人者則為日本人,生于父死后其父死時為日本人者亦同;

    第三條規定:

    父無可考或無國籍,其母為日本人者,其子則為日本人。

    而日本批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后,于1985年實施了新的《國籍法》,從只參考父親國籍轉變為參考父母某一方國籍。現在兩系血統主義已經成為主流,只有一些較為傳統的中東、北非國家依然實行單系血統主義。

    采用血統主義原則的國家也會參考出生地主義,比如我國國籍法就規定:

    第六條: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但這并非主導原則,更像是一種針對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案。

    哪些國家采用血統主義原則?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要知道哪些國家實行出生地主義。

    出生地主義

    與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意為“血的權利”)相對,“出生地主義”(Jus Soli,意為“土地的權利”)遵循任何人只要在該國領土上出生就是該國公民的原則。

    出生地主義的早期形式源自于克里斯提尼對古雅典法的改革,之后在羅馬帝國時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其標志性事件便是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頒布安東尼努斯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根據敕令所有羅馬帝國出身自由的男人將被給予完整的羅馬公民權。但出生地主義在世界范圍內的擴展卻是同英國的擴張以及新大陸移民分不開的,不妨先來看一幅地圖:

    地圖中深藍色的部分是實行“無條件出生公民權”制度的國家、淺藍色部分是實行“限制性出生公民權”制度的國家,顏色最淺的印度(還有馬耳他)是廢除了出生地主義的國家,其余是采用血統主義的國家。

    通過讀圖我們可以發現,有兩類國家更傾向于出生地主義,一類是英聯邦國家(或前英國殖民地),因為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認定英國國籍的基本原則是出生地主義原則,英聯邦國家正是受此影響;另一類是新大陸的移民國家,幾乎所有的美洲國家都實行”無條件出生公民權“制度,地理學家賈雷德·戴蒙德(Jared Diamond)曾經做過一個統計,如果在1850年廢除出生地主義原則的話,那么60%的美國人、80%的阿根廷人都將失去公民權——畢竟他們的國家是由移民充實起來的。

    “無條件出生公民權“以美國為代表,其最重要的法律依據便是我們開頭提到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其中第一款規定”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并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這就意味著即使父母都是外國人(且非外交官或外國占領軍成員),只要他們的孩子出生在美國領土上,孩子便是美國人。

    “出生公民權”依據的原則是出生地主義(Jus Soli),而文章開頭提到的維特提案則希望用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為前者打上了緊箍咒。實際上,很多以出生地主義為主導的國家已經這么做了,目的是收緊國籍授予政策,以控制非法移民,這就是“限制性出生公民權”。比如澳大利亞便規定:

    自1986年8月20日起,在澳大利亞領土上出生的人要獲得公民身份需父母至少一方為澳大利亞公民或永久居民。

    法國的規定則是:

    出生于法國領土(包括海外領地)的嬰兒,其父母至少一方亦出生于法國且為法國公民的才能自動獲得法國國籍。

    ——即雙重出生地主義。

    至于英國,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

    在英國出生而父母任何一人為英國公民或已在英國定居者,將自動成為英國公民。

    而《1948年英國國籍法案》的規定是:

    凡在英國及其殖民地出生的人(父親非外交官或敵國占領軍成員),都是英國公民。

    ——這是何等明顯的轉變。

    不少國家的修改國籍法以控制非法移民的意圖十分明顯,比如多米尼加共和國于2010年修改憲法,規定“出生在多米尼加共和國領土上的人為多米尼加共和國公民,但不包括非法居留者的子女”,以阻止來自海地的非法移民;泰國在1972年之前是實行“無條件出生公民權”的國家,但為了阻止來自緬甸的非法移民,不得不修改國籍法要求在泰國出生的孩子,其父母都須為合法居民且在泰國定居滿5年,唯有如此才能獲得泰國國籍;而印度為了遏制來自孟加拉國的非法移民更是于2004年12月3日廢除了出生地主義原則。

    當然也有反其道而行的,比如德國,在2000年之前,德國的國籍法完全基于血統主義,而目前的規定是,2000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于德國、父母非德國人的孩子也可以獲得德國國籍,但前提是其父母至少有一方擁有永久居留權(且擁有永久居留權的時間不少于三年)且父母雙方在德國居住不少于八年。

    可以說,出生地主義的興起與受限都與外來移民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

    結語

    因出生獲得國籍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國家的法律具體分析,當然這也引出了不少有趣的論題,比如出生在船上或者飛機上的孩子國籍怎么算?

    一種現在比較罕見的情況是——打個比方——一艘挪威籍的客輪行駛在公海上,這時一對無國籍夫婦生了一個孩子,孩子的國籍該怎么算?這個問題很簡單,由于挪威是《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的締約國,根據條約第一條“無國籍狀態公約定義的無國籍人,在其領土內出生且非經授予國籍即無國籍者,應授予該國國籍”和第三條“締約國都必須遵守凡在船舶上出生者,應視為在船舶所懸國旗之國家領土內出生”,孩子應被授予挪威國籍。但這種情況畢竟是少數,出生在船上或飛機上的孩子往往可以通過父母所在國國籍法中的血統主義條款獲得國籍。

    船舶和飛行器一旦離開注冊國的領海,是否還算注冊國領土,不同的國家又不同的規定。以美國為例,根據《美國國務院外事手冊》的規定,一條美國籍的船只行駛到公海或專屬經濟區后就不再被視為美國領土的一部分,出生在船上的孩子不能根據出生地主義原則獲得美國國籍(依據的判例是Lam Mow v. Nagle, 24 F.2d 316 (9thCir., 1928));同樣,登記為美國籍的飛機一旦飛離美國領空也不再被視為美國領土的一部分,在飛機上出生的孩子同樣不能獲得美國國籍。(7 FAM 1113 NOT INCLUDED IN THE MEANING OF?"IN THE UNITED STATES"(CT:CON-314; 08-21-2009))

    與之相反,如果一艘外國籍船只或飛機航行在美國領海或飛行在美國領空,此時出生的孩子可以被認為是出生在美國領土上的,因此可以根據出生地主義原則的獲得美國國籍。

    所以說搞一次橫跨美國領空的飛行產子之旅也許是赴美生子的另一種選擇——當然這只是句玩笑而已。

    • 發表于 2015-05-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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