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大意導致的慘劇】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有因為父母的疏忽和失誤,致使孩子傷亡、失蹤的慘劇發生。2013年3月4日,吉林省長春市一個年輕的父親把兩個月大的嬰兒放在未熄火的車里,車門未鎖就離開車子,去自己辦的小超市里生火。10分鐘后,他出來發現車被偷了,小孩也被帶走了。后來,在長春民警的全力偵破下,嫌疑犯被迫自首,但嬰孩卻在此前已被嫌疑犯殘忍地殺死。
2013年2月12日,當人們還沉浸在春節的喜慶氣氛中的時候,廣東省深圳市一個小區卻發生了一件悲慘事件,2歲女童小瓊鳳溺亡在鄰居家洗手間的一個水桶內。事發時她的媽媽正在和朋友們玩麻將,放任小女兒一個人在洗手間里玩,結果2歲孩童不小心掉進了一個裝滿水的水桶里溺亡。
2011年10月13日,2歲的小悅悅在廣東佛山一個五金城相繼被兩車碾壓,7分鐘內,18名路人路過但都視而不見,漠然而去。在小悅悅悲劇中,太多的人把目光聚焦于路人的冷漠和肇事司機的無情,但人們恰恰忘記了,最該為小悅悅之死負責的,是小悅悅的父母。在陰冷的雨天,當父母放任小悅悅獨自一人在車水馬龍的路上行走時,小悅悅的悲劇早已注定。
類似的例子可謂不計其數。人們在同情那些不幸的父母的同時,也發現正是由于父母沒有很好承擔監護責任,才導致悲劇發生,那么這些父母應不應該負相關的法律責任?如果需要,那豈不是在悲傷的父母身上施加了雙重的不幸?畢竟,父母本身就是對孩子最關心、最痛愛的人,他們都會在盡可能保護孩子的安全,只是有些父母親年輕、經驗少,有時候麻痹大意了一下,出現不幸后不但心靈備受打擊,還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這豈不是太不近人情?
【西方父母的法律責任】
我們來看看西方成熟的法律社會是如何處理這種問題的。美國佐治亞州一名婦女領著三個孩子亂穿馬路,發生交通事故,其中一個孩子死亡,肇事司機逃逸。經過審判,法庭判司機三級謀殺,6個月監禁,5年緩刑;判這位母親二級謀殺,最高三年監禁。美國還有一位母親,開車帶著孩子們去購物,回來時由于忙亂把幾個月的嬰兒忘在車里了,等她想起來時,孩子在車里已經死去了,法庭經過審理,最終判這位婦女5年監禁。
我們同樣不好理解,對于兩位美國母親來說,喪失自己的孩子已經讓她們痛不欲生了,為什么還要把她們送進監獄,是不是太殘忍了?如果我們了解一下西方的文化,可能就不會這么想了。西方人認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父母對孩子沒有所有關系,也沒有支配關系。孩子是一個獨立的生命個體,他有獨立的人格,并且他們和父母的關系是平等的。他們的這種觀念來源于宗教,基督教認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都是上帝的子民,每個人都從造物主那里領受了不可剝奪的權利。孩子雖小,他屬于上帝,不屬于父母。
因此,在西方文化中,在父母與子女之間,社會是以孩子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的,當孩子未成年時,需要父母的監護,父母必須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不能損害孩子的利益,如果父母沒有盡到保護責任,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為了更好地保護兒童利益,法庭甚至可以剝奪不負責父母的撫養權。這就像一個國家的首腦因為疏忽造成國家重大損失,要受到法律的審判;一個將軍因為疏忽造成軍隊潰敗,要離職并且送上軍事法庭。其間的道理是一樣的。
當孩子成年后,父母必須把他們推向社會,讓他們學會獨立生活這是父母的責任。18歲后,孩子如果還靠父母生活,那就變成了一種恥辱。
【父母的私有財產】
而中國的情況確實很不一樣,本文開頭講述的幾個案例,孩子不幸死亡,父母都有明顯的過錯,但他們都沒有承擔法律責任,而中國的法律條款中,也沒有針對這些情況的懲罰條款。
這里就有一個問題:孩子由于親人的過失而死亡了,中國社會為什么不愿追究親人的責任呢?這可能和中國的獨特文化有關。中國的傳統觀念認為,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父母是孩子的生命之源,孩子的一切都是父母給予的,因而孩子必須服從父母,孝順父母,他們沒有自己的個人空間和選擇自由,父母的意志就是他們的意志。父母把孩子看成是自己生命的一部分,是自己生命的延續,他們要控制和支配自己孩子的命運,因而孩子就成了父母的附屬物,或者說孩子就成了父母的所有物。
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么中國人不愿讓自己的親人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孩子不在了,父母的財產丟失了,我們應該同情他們,不需要再懲罰他們,這是人之常情。在中國,父母縱有不是,社會也無權剝奪他們的撫養權,這就是以父母為核心的孝文化傳統導致的結果。
中國的法律體系雖然是從西方學習來的,但不可能徹底割裂我們自身的歷史,也不能拋開我們成長的環境和土壤。因此中國的法律體系總是有形無形地受到中國傳統儒家文化的影響,特別是一些與家庭倫理相關的法律條款,更帶有明顯的傳統文化的色彩,強調“孝順父母、尊重長輩”,而不是把父母與子女當成平等的主體來衡量。
那么,在整個社會越來越西方化的今天,對于父母過失造成孩子傷亡的情況,我們的法律是否應該向西方靠攏,也設立懲罰父母的條款呢?從沿承傳統文化的角度看,這樣做似乎很不合適;但對于建立現代法治社會來說,這又有相當的必要性,嚴厲懲罰犯有過錯的父母,可以喚起全社會對保護未成年人的關注。在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之間如何取舍,需要法律工作者認真思考。
當然,法律的實施,除了需要文化觀念的支撐外,還需要社會條件的配合。在現實的社會條件下,如果法律追究父母過失的刑事責任,我們馬上面臨一個實際問題,誰來照顧孩子?孩子成了單親家庭,對孩子的成長也非常不利。但在西方與我們不同,如果孩子的利益受到傷害,法庭會指定社會義工去監督;如果一個家庭喪失了撫養孩子的條件,會有條件好的家庭來領養;另外,西方的慈善事業也比較發達,有許多的福利機構也可以為孩子提供避風的港灣。
無論怎樣,父母過失所造成的未成年人悲劇,社會和父母都要承擔起責任,社會要形成一整套的保護機制,父母則要意識到自己是孩子的生命、教育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雖然不是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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