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在有效期限內遺失的。
身份證明:補辦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開具的身份證明。
代辦人證明:
(1)如需代辦,代辦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件或《居民戶口簿》或者公安機關開具的身份證明。
(2)《居民戶口簿》或結婚證等可以證實監護、親屬關系的證明。
(3)補辦人的書面委托書(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除外)
申請表:《居住證補(換)領、延期及項目變更申請表》
補辦人攜帶相關證件材料,到居住地所屬的公安派出所提出補辦房產證的申請。
交驗證件材料,派出所工作人員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開始受理補證業務,填寫《居住證補(換)領、延期及項目變更申請表》,領取領證憑證。
在指定時間攜帶領證憑證到辦理地點領取居住證。
地點:補辦人居住地所屬的派出所。
時間:參見當地派出所的工作時間。
費用:補辦居住證需要交納工本費。
時限: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到30個工作日內。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監護人、親屬可以攜帶相關證件材料代為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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