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理解信托契約的概念,必須清楚地掌握作為受托人所涉及的內容。以下是一些關于信托授權作用的背景,以及如何將其轉化為信托契約的簽發 受信人是被授權處理他人財務事務的個人。本質上,受信人是被授權處理的個人另一個...
為了理解信托契約的概念,必須清楚地掌握作為受托人所涉及的內容。以下是一些關于信托授權作用的背景,以及如何將其轉化為信托契約的簽發

受信人是被授權處理他人財務事務的個人。本質上,受信人是被授權處理的個人另一個人的財務事務。這一責任可能是由于對一個因疾病或情緒崩潰而無法管理的個人承擔監護責任而產生的。在其他情況下,受托人可能被指定為受托人、執行人或監護人,負責管理所愛人的財產他最近去世了。作為一個受托人正常運作的標志是對資源的合理管理,除非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有明確規定,否則拒絕從中獲利,并且絕不允許個人利益與遺產管理相沖突。簡言之,受托人將始終以他或她被指定保護的個人的最佳經濟利益行事。這包括要求簽發信托契約通常情況下,在處理一筆財產或管理一位無法做出決定的親人的資源時,有必要出售財產。這就是信托契約的概念發揮作用的地方。作為遺產管理的一部分,受托人,有權代表主要所有人出售財產。為了授予信托契約,法院必須非常清楚,受托人實際上是在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此外,契約必須表明受托人已經充分披露了財產的狀況,并且不能以任何方式從出售中獲利,必須明確的是,出售不會導致正在管理的遺產與監護人、遺囑執行人、以及,信托契約的簽發不是輕率的,必須對主要財產的原因和利益進行詳細的調查,并且必須誠實地證明他否則,她將不會從出售該物業或由買家取得該物業而獲得未經授權的經濟利益,以期維持該物業的主要擁有人的最佳利益,即使他或她目前可能無行為能力,信托契約有助于讓每個人在與銷售有關的所有事項上保持坦率和誠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