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董事是被選來臨時代替公司董事會常任理事的人。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通常不允許董事將其監督公司事務的信托責任轉移給第三方。這一默認的法律規則可以被取代公司章程或內部細則中的具體規定允許外部人員在某些特殊...
候補董事是被選來臨時代替公司董事會常任理事的人。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通常不允許董事將其監督公司事務的信托責任轉移給第三方。這一默認的法律規則可以被取代公司章程或內部細則中的具體規定允許外部人員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代替董事行事。

公司董事會規定公司的總體方向。公司的董事會為公司制定總體方向,雇傭執行人員來管理公司的日常運營,提供監督,以確保公司的運營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股東價值,并遵守政府法規。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的法律義務是受托人,產生于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法。這意味著,不出席會議或不能充分關注公司事務的董事可承擔個人責任如果他在任期間出了問題,則不作為。

董事職位數量有限,且該職位對公司事務負有重大責任董事是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的。董事的數目是有限的,而且這個職位對公司的事務負有重大責任。控制任期和任期屆滿時更換董事會成員的方法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董事會從來不是一個無限期的過程,沒有經過選舉程序,董事會的職位就不能轉給另一個董事。有時,董事會不能履行其正常職責,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可以決定允許他任命一名候補董事例如,一個董事可能會因為醫療原因而無法正常工作,或者由于家庭緊急情況,他可能需要在有限的時間內離崗,但不想辭職。只要公司的章程或細則對此作出規定或不發表反對意見,董事會可投票決定是否允許董事選擇一名候補董事作為其代理人。董事會剩余成員對候補董事的選擇的批準是關鍵。由不在董事會的任何選擇都可以如果被認為不合適的人選,最終將被否決。適當選擇一名合格的個人,可以使董事會的事務得以順利進行,特別是如果董事會成員缺席,將影響采取重大行動的法定人數要求候補董事臨時代替公司董事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