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決定了在審判過程中是否可以提供證據證據可采性的第一個因素是證據是否與案件有關。為了確定證據的相關性,必須證明證據對案件事實至關重要。它必須有助于證明或反駁所提出的事實或理論。例如,如果在犯罪現場留下的指紋與嫌疑人的指紋相符,這是允許的,因為它證明了嫌疑人在犯罪現場。在犯罪現場發現的與嫌疑人沒有直接關系的東西,如食品包裝紙,可能是不允許的,除非它能以其他方式與案件聯系起來證據可采性規則不允許傳聞,但允許其他形式的證言第二個證據可采性因素是證據是否會造成弊大于利,這是一個平衡的問題如果證據可能對陪審員造成不必要的偏見或混淆,則可能不允許出示證據。如果證據可能被認為具有誤導性,或者提交證據是浪費時間,法官可以裁定不必進行審判誤導性證據的一個例子就是間接證據。如果嫌疑人的指紋在犯罪現場,那么看起來嫌疑人就在現場,很可能是在案發時。但是,如果犯罪現場是嫌疑人經常光顧的地方,指紋很可能會被判定為誤導,因為指紋可能是在任何時候留下的。為了允許旁證,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嫌疑人犯罪。證據可采性法規禁止某些證據,如傳聞。如果證人出庭作證,并就其他人對案件所說的話作證,那就是傳聞。例如,如果一名婦女坐在自助洗衣店,無意中聽到兩名男子談論他們的朋友如何犯罪,則該婦女不能在審判中作證雖然大多數證據都是在庭審開始前提出的,但有些證據在庭審中會被采納,如果是案件所必需的,則由審理案件的法官來考慮可以使用哪些證據,法官對證據的可采性非常熟悉,可以確定哪些證據有助于陪審員作出裁決,哪些證據會使陪審員產生混淆或偏離,使陪審員難以達成公正和公正的裁決判決。犯罪現場的指紋可能是可接受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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