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必須在原告向法院提交傳票和申訴后30天內提交答辯書訴狀、訴狀和傳票通常是民事訴訟過程中準備的第一批文件。訴狀陳述了原告對被告的指控以及原告尋求的救濟。例如,在人身傷害事故案件中,原告可以指控被告過失駕駛車輛,導致原告受傷并要求賠償損失。傳票是通知被告他/她被起訴的文件,并告訴他/她需要回答申訴多長時間以及何時出庭,在適用的情況下,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的下一步,申訴和傳票必須提交法院,并送達被告然后,被告將有一段法定時間通過向法院提交答辯書來回應申訴。如果被告沒有提交答辯書,原告可以提出缺席判決的動議。被告的答復必須包括對原告申訴書中每項指控的答復,如以及提出被告可能擁有的任何肯定的抗辯。一旦被告回答了申訴,證據開示是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交換文件、證據的階段,在民事訴訟發現階段獲得的信息,有助于雙方做好審判準備,并可能導致庭外和解,使雙方都能避免審判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一個階段是審判。民事審判可以由法官或陪審團決定,這取決于訴訟當事人的管轄權和優先權。在審判時,將對被告是否對原告所稱的傷害承擔責任作出裁決。如果被告負有責任,然后一般會給原告一筆金錢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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