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貿易委員會根據合并指南分析和調查計劃未來合并的公司。前美國助理司法部長唐納德·特納博士,早在1968年,第一個提出合并指引的國家,第一個版本的主要貢獻是在分析市場時引入了"結構-行為-績效"的概念,指出市場績效取決于市場行為,而市場行為又取決于市場結構,合并指引經歷了幾次修訂,第一次修訂發生在1982年。司法部副部長比爾·巴克斯特率先進行了修訂,并引入了衡量市場規模集中度與公司規模之間關系的赫芬達爾指數,《指導方針》還支持"生產效率"作為合并的合理理由。因此,許多經濟學家和企業家改變了他們的觀點,認為競爭是一種積極的方式,可以為公眾創造更好的產品和服務。1984年、1992年、1997年進行了其他修訂,2010年的合并指南為橫向合并和縱向合并分配了部分。橫向合并是指兩個生產類似產品和服務的公司合并在一起時發生的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采用了指導方針中包含的五層分析法來檢查潛在的合并。五層分析法包括收集當前市場的事實,研究相關公司的效率和穩定性,假設合并完成后會產生經濟影響。任何極有可能發生的問題都可能成為挑戰合并的理由。縱向合并發生在創造不同產品和服務的公司與零售商和制造商合作時。根據合并指南,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如果他們發現類似于橫向合并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他們可以對合并提出異議。這些影響可能包括對"潛在競爭感知"的損害、進入壁壘或排除破壞性買家。該部門還預計,合并將帶來更高水平的效率;如果預期不是這樣的話但合并可能會受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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