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蘭,早期的公司被授予皇家特許狀,授予特權。使公司法如此復雜的一個問題是,公司可能需要遵守基于經營市場。地區和州可能有法律,但大多數國家的政府也有法律。此外,那些有國際業務的國家可能會發現自己要受幾套不同的法律的約束,這些法律涉及企業的制造、工資、組織、分銷和質量標準。因為國際法遠遠不夠從整體上看,這有時會導致在世界多個地區經營的企業內部發生直接的合法性沖突,可能是從授予皇家特許經營權來建立某些企業開始的。在經歷了幾次工業部門的行為幾乎毀掉了一個國家的經濟的歷史事件之后,比如17世紀荷蘭的郁金香熱泡沫,歷代君主和政府都認識到,一個獨立的企業或產業的行為對整個國家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企業或工業越大,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國家的經濟,就越需要為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定法律公司法延伸到的一些領域包括公司的法定成立和清算程序,如何對公司提起訴訟,股東的權利,如何分配權力,以及如何確定法律責任,公平工資和工時法、反歧視法和其他更一般的法律。公司之間的行為,如兼并和收購,也被許多法律所涵蓋。公司法最具爭議的方面之一是關于公司人格的爭論,特別是在美國。最初,美國最高法院的某些裁決賦予了公司在某些權利方面的獨特法律地位,例如償付債務和訂立合同,這表明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在這些方面享有與公民個人平等的權利,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了一項極具爭議的裁決,該裁決還賦予企業資助政治活動的權利,基本上與個人主張的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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