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已經判決了兩起關于公立學校放假時間的案件。1905年,關于開放時間計劃的第一次討論開始了。支持者建議公立學校每周多關閉一天,以便希望接受宗教教育的學生可以在公立學校大樓以外的地方接受一天的教育。這一想法被證明非常受歡迎,到了20世紀40年代,有150萬學生參加參與發布時間程序。兩個著名的最高法院案例最終對發布時間程序的長期流行產生了重大影響。發布時間程序不被視為違反教會和州法律。這是因為所有釋放時間程序必須遵守的三個因素。第一,所有的宗教教育都必須在校外進行,不能利用任何公立學校的建筑物或財產。第二,公共資金不能支持一個釋放的時間計劃的教學。最后,參加該計劃的學生必須得到他們父母的完全同意。這些條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形成的1945年,麥考倫訴教育委員會(McCollum v.Board of Education)涉及一名母親起訴她兒子的學校,因為他在拒絕參加一個已釋放的時間項目后受到學校管理人員的騷擾和恐嚇盡管這個項目在學校上課時間在公立學校大樓里舉行,這明顯違反了法律,但所有下級法院的裁決都支持該校。然而,最高法院的看法不同,他們的判決是支持麥考倫夫人的。因為公共建筑和稅收被用于該項目,法院裁定,學校的行為是違憲的。第二個提交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是幾年后的1952年,當時佐拉赫訴克勞森(Zorach v.Clauson)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挑戰紐約州的教育法。這起案件再次質疑了已發布的課時課程的合憲性,但這個案件的細節與麥考倫案大不相同。在這起案件中,沒有學校建筑或納稅人的錢來支持宗教教學;公立學校只是允許學生應家長的要求,在上課時間在校外使用一個已發布的時間計劃。法院判決紐約州的支持和法律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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