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法官會因為提交的索賠違反法律而對費用征稅。法院費用可能會累積起來,尤其是在長時間的審判中,大多數法律制度都會列出敗訴方可以被要求支付的費用種類,其中包括訴訟費、獲得法律文件副本的相關費用,以及許多其他類型的費用。法庭費用與案件中的損害賠償金分開判決,賠償金不會為了解決費用而增加或減少。在一項對費用征稅的動議中,敗訴方認為勝訴方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不合理的,對訴訟費用征稅最常見的原因之一就是有些費用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比如說,與訴訟沒有直接關系的費用是不能索賠的,同樣,法律也可以排除某些類型的費用,比如電話費,從允許的費用清單中。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將對費用征稅,因為提交的索賠是違法的。人們也可以以沒有提供足夠的費用證明為理由對費用進行抗辯。如果勝出者不能說明費用是如何產生的,對成本征稅的動議可能會認為,讓輸家為這些成本買單是不合理的。勝利者可能在索賠中編造成本或虛報成本,希望從輸家那里擠出額外的錢,這當然被認為是不公平的敗訴方有時間對勝訴方提出的索賠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他們可以確定費用是否有適當的記錄,并查明費用是否為法律允許的。如果沒有爭議,則可以按索賠要求支付費用。如果有爭議,必須提出征收費用的動議,以抗辯該項請求,并引發法官對該項請求的復審。法官將在規定的時間內就此事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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