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官提出遵守動議的動議,由法官裁定是否批準該動議。更確切地說,強制動議通常在以下情況下提出:人們對先前的請求沒有得到充分的答復。例如,參與訴訟的人會經歷一個被稱為"發現"的時期,在此期間可以提出動議,要求對方律師出示證據或對書面問題作出答復。如果對方沒有答復或答復不完整,則可以提出遵從請求被提交以命令對方作出回應。為了提出一項要求遵守的動議,律師必須概述所希望采取的行動,并解釋為什么該動議的目標必須在法律上強制執行。有時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過程。例如,如果律師知道對方律師在證據開示過程中保留了一封信而不是交出了,他可以命令出示這封信。在其他情況下,律師可能需要證明對發現請求的響應是不完整的,而不能具體描述遺漏了什么。除了要求法官發布命令強制遵守之外,遵從動議還可以用于請求對某人進行制裁。如果一方未能遵守先前的法律請求時,法官有權使用罰款等制裁措施如果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明顯藐視法庭,而不是犯了一個無辜的錯誤,法官可以批準制裁請求。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法律程序,而且程序規則也隨著法律制度的不同層次而變化。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向人們提供他們的信息需要遵循程序,但在不熟悉的環境中執業的律師可能需要咨詢法律和既定的程序指南,以確認他們做的事情是正確的。不遵循程序可能意味著一項動議將因為沒有得到適當的提呈而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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