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新審判期間,重新考慮案件事實,重新審理,如同以前沒有審判一樣,要求案件雙方重新提出證據和論據,有可能在審判中引入新的材料,只要符合證據規則。審判可以在法官面前進行,也可以在法官和陪審團面前進行,這取決于案件的性質。一旦所有事實都在法庭上提出,審議可以開始達成裁決。
上訴法官通常是命令重新審判的法官。這與上訴形成鮮明對比,即人們試圖辯稱先前案件中的判決因法律問題而錯誤。在上訴中,不能引入新的事實信息,而案件就是這樣不是根據案件的是非曲直來判斷,而是根據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來判斷。人們可以對他們認為不公正的判決提出上訴,如果認為重新審判是實現案件公正結果的唯一途徑,上訴人可以要求重新審判重新審判的規定不應被視為違反了禁止雙重危險的法律,即禁止人們因同一罪行接受兩次審判的法律,因為先前的審判在法律上被視為從未存在過。從法律上講,這件事一筆勾銷,案件重新開始,重審不能考慮原審結果,必須由法院自行作出全新的判決。重新審判對所有當事人來說都是一項代價高昂的工作。當事人必須支付訴訟費、證人咨詢費和其他與審判有關的費用。同時,政府必須向法官支付費用,并在法庭的日程安排中留出一段時間來進行新的審判。在評估重新審判的請求時,要考慮額外的費用,而且人們必須證明重新審判在法律上顯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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