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訴訟原告是正在進行集體訴訟的團體的代表。首先,必須指定一名代表原告,因為這個團體太大,這使得讓每個成員直接參與訴訟是不現實的。還必須有法律或事實問題共同的,所有的索賠或抗辯必須是典型的。最后,集體訴訟原告作為代表,必須公平和充分地保護集體利益。
在工作中受傷的人可能是代表同事起訴雇主的集體訴訟原告。集體訴訟中的原告人數可以達到數百人或數千人。包括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在內的幾個國家,有授權集體訴訟的法律。大量的原告使得法院有必要指定一個集體訴訟原告,以便對案件進行妥善管理。美國聯邦法院通過《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3條來規范集體訴訟。選擇集體訴訟的標準原告包含在這些規則中。美國的州法院在州民事訴訟規則中有相應的規則。管理集體訴訟的州規則可能不同于聯邦規則,每個州對其規則都有自己獨特的解釋集體訴訟原告作為代表人,必須公平、充分地保護集體利益,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在訴訟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向全體成員發出通知,使其能夠就是否相信集體訴訟原告向法院提出意見是在保護他們的利益。如果一個成員能夠證明現有的集體訴訟原告沒有充分保護該成員的利益,法院可以允許該成員進行干預。如果該成員不能說服法官,法院也可以拒絕干預請求。集體訴訟的結果一般情況下,它對所有成員都有約束力,除非一個成員選擇退出案件。如果集體訴訟原告勝訴,那么該類所有成員都是成功的。當然,如果集體訴訟原告在訴訟中不成功,其他成員也會敗訴。這意味著剩下的成員將無法提起訴訟另一起針對被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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