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以發表一種稱為不影響案件結果的意見。在美國,口述有幾種公認的形式,可能不具有約束力,但具有說服力。口述是法官發表的意見,不一定得到法庭其他人的認同,對判決也不重要。單純形口述是未經證實的意見陳述,雖然訃告可能是順便說的對裁決不重要的東西,但可能被認為是有說服力的。司法判決可能涉及對律師所爭論的問題的評論,但對裁決不是必不可少的免費口述包括不適用于目前正在裁決的案件的討論或規則。在英國,口述有時被定義為法院判決的一部分的任何陳述。這些陳述可能具有權威性,即使它們僅僅是有說服力的。英國可能會考慮決定比率,或構成決定理由的陳述,具有先例的約束力。比率決策考慮到法律、道德,法院過去所堅持的社會和政治原則。一項聲明是否被視為具有約束力,或僅僅是具有說服力的口述,可能取決于幾個因素。這些因素可能包括考慮該事項的法院的級別和權威、法官的影響力和同意的法官人數判決的依據通常包括對爭議各方所受法律要點的分析,而所有其他被認為對法院裁決不重要的評論通常不屬于"先發制人"原則,也不具有典型的約束力
為了支持或反對法院的調查結果,可以自愿進行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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