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試圖保持運營時,通常會發行調整債券。調整債券策略當一家公司通過法院尋求債權人的保護時使用。這在第11章破產案中尤其如此,它是一種債務重組。在這里,法院與公司合作,在公司管理能力范圍內制定還款時間表。當調整債券這意味著投資者可能無法按照原計劃獲得回報,但他們會得到及時的利息支付,并最終收回全部投資本金。調整債券的使用實際上是為了投資者的利益而發行的債券是由公司申請破產保護而發行的。當保護的目的是給所有公司重新組織的機會時為了償還債務,將所有未償債券捆綁在一個中央保護傘下,意味著投資者更有可能最終獲得他們預期的全部回報,或者至少是其中的大部分相比之下,如果法院認為公司無力償還債務,并下令清算資產以清償債務,投資者從債券中獲得的收益可能會少得多,這家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正在采取措施,確保最終所有債券持有人都能獲得投資回報。因為還款時間表將由法院決定,并將考慮調整范圍內與個別債券相關的所有還款條款債券,還款條件很有可能會有所改變。即使考慮到這些變化,與公司被迫清算、法院只允許支付相當于債券發行總投資一小部分的款項相比,從債券投資中獲得全部或大部分預期收益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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