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事故而非故意惡意造成的無意侵權。在過失案件中,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犯下了非故意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必須滿足四個獨立的標準:第一,在這種情況下有注意義務;被告有義務代表原告謹慎行事,例如不朝原告家方向打棒球,有些情況下會增加注意義務,醫生、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因其資歷要求比一般人更加謹慎;他們通常能從客戶那里獲得更高程度的信任。同樣地,主人在提供酒精方面可能會受到更高的標準,這是一種已知的風險,制造商也可能會受到產品責任法的更高標準的約束。在證明了注意義務之后,原告必須能夠證明被告在同樣的情況下沒有像一個理智的人那樣行事。例如,一個醫生如果不進行常規檢查,可能違反了一般慣例,因此根據這一標準,他可能要對一個無意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合理的人"應該是具有一般知識水平的類似職位被告的行為也必須直接導致了非故意侵權行為,例如,如果一個樹枝掉在別人的車上,這是一個明確的因果關系,而且原告必須能夠證明該事件造成了物質損害,可能包括財產毀壞、人身傷害,或者精神傷害。例如,人行道上的香蕉皮本質上并不是一種無意的侵權行為;如果要作為法庭訴訟的理由,它一定會對某人造成傷害。根據損害的性質,這種情況下的賠償可能會有很大的不同。法院可能被明確禁止對實際損害進行損害評估造成的,盡管在某些情況下被告可能會被單獨罰款或處罰。例如,在醫療事故訴訟中,醫生可能需要支付損害賠償金,并可能被專業機構暫停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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