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件事可以由法院裁決時,它就被稱為可裁判的。可裁判性是由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案件之前所進行的復審決定的。案件被視為可審理的標準既取決于法院所在的國家,特別是在法院方面。許多國家將其法律制度分為下級法院和高...
當一件事可以由法院裁決時,它就被稱為可裁判的。可裁判性是由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案件之前所進行的復審決定的。案件被視為可審理的標準既取決于法院所在的國家,特別是在法院方面。許多國家將其法律制度分為下級法院和高等法院,這兩個法院的可審理性標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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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提出如果某個問題是可審理的,這意味著法院確實具有管轄權,有權審理案件并作出裁決。有些事情可以確定可裁判性包括案件類型、向法院征求的意見、案件是否已在其他法院審理,諸如此類。法官和法律文書員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信息審查案件是否可以在法庭上審理。不同法院采用的標準部分是為了鼓勵人們在法律體系中走一條特定的道路。人們不能受理案件例如,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訴。他們必須在上訴過程中通過下級法院,每一級的可審理性標準都會有所變化。這樣做的部分原因是為了保持法律體系的有序性,同時也為了創造一個清晰的事件序列,這樣糾紛就不會在法律體系中無休止地循環在一個特定的法院進行復審時,法院會指明這是一個可審理的問題,案件將被列入時間表以便進行審理。法院也可以對一個案件進行復審,以確定其地位,這是一個稍有不同的概念。當一個案件有資格時,就意味著它可以有效地進行審判。標準用以確定站立也不盡相同對一個案件的審查可能決定法院不能審理或不能解決它。在這些案件中,案件是不可審理的,它必須在不同的法院審判或重新制定。因為可審理性規則可能變得相當晦澀和極其復雜,所以通常有必要咨詢律師來確定哪個法院案件應提交,并以增加法院接受的可能性的方式提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