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某人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僅僅通過使用他人擁有的一塊土地的所有權,就發生了反向占有。雖然引起不利占有的時間因管轄地而異,但四個基本要求通常是相同的。為了取得所有權對通過反向占有的土地,不利占有人必須實際使...
當某人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僅僅通過使用他人擁有的一塊土地的所有權,就發生了反向占有。雖然引起不利占有的時間因管轄地而異,但四個基本要求通常是相同的。為了取得所有權對通過反向占有的土地,不利占有人必須實際使用該土地,不得隱瞞使用,不得未經許可使用該土地,并且必須在適用的期限內持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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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帶著公文包,必須實際使用土地,以實現對土地的不利占有。這種使用性質通常決定了有多少土地被非法占有。盡管不是每一寸土地都必須被占用,以便反對占有人取得全部土地,如果占有人對外人似乎控制了整個土地,那么就說他或她建設性地占有了整個土地。如果不是,那么反向占有只適用于占有人實際使用的那部分土地。相反占有將如果不向原土地所有人隱瞞土地使用權,則不受影響。據說,土地使用必須是"公開的、臭名昭著的"。其原因是為了公平。如果反對占有人不打算使用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應因不使用土地而受到處罰此外,如果原土地所有人已批準使用該土地,則不存在不利占有如果原所有人意識到不利占有人對土地的使用,并明確承認這是允許的,則其效力與不利占有人最初經土地所有人許可進入土地一樣,不利占有人必須使用土地取得所有權的期限為20年。這仍然是法律規定的最常見的期限,但許多司法管轄區偏離了這一標準。不利占有人對土地的使用必須在管轄區不利占有法規定的期限內連續進行。甚至如果占有人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但在法定期限內的間歇期內,占有人不得取得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