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地的許多司法管轄區,在民法領域,減輕損害的責任是必須的。本質上,減輕損害的責任意味著潛在的原告不能坐視不管,不采取措施限制或減少損害的發生。在許多情況下,法院不允許原告收取超過他或她本可以合理停止應計金...
在世界各地的許多司法管轄區,在民法領域,減輕損害的責任是必須的。本質上,減輕損害的責任意味著潛在的原告不能坐視不管,不采取措施限制或減少損害的發生。在許多情況下,法院不允許原告收取超過他或她本可以合理停止應計金額的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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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人用手機通話時,房東與房客之間的糾紛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說明當房東意識到房客在約定的租賃協議終止日期之前搬出一處房產,房東通常有責任在合理的情況下盡快重新出租該房產。例如,如果承租人在12個月的租賃期內騰出房產6個月,房東就不能簡單地讓房產空置然后再提出索賠物業空置的整個六個月期間的損害賠償。減輕損害責任的另一個例子是在施工合同糾紛中。當潛在原告意識到承包商沒有以令人滿意的方式完成維修時,原告可能有義務讓另一個承包商進行修復如果原告不合理地試圖減輕損害,法院可以限制對承包商的判決金額。被告最終可以,被命令支付修理原工作的費用。人身傷害事故是另一個經常被發現負有減輕責任的例子原告因事故受傷,不能履行其正常工作職責的,也可以要求其嘗試另找一份他或她能做的工作來減輕損害。當然,原告的受傷可能會妨礙他或她從事任何類型的工作;但是,其理念是,如果有其他類型的工作,那么他或她必須接受雇傭,否則他或她的損害賠償金將受到限制。減輕損害的責任有其合理性的組成部分。潛在的原告必須在這種情況下做合理的事,以盡量減少或限制損害。當然,原告不必竭盡全力限制他人造成的損害,但同時,原告不能從被告的侵權行為中獲得不公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