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調解法》是印度法律制度于1996年通過的,作為標準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政策的更新,《仲裁與調解法》具有國際影響,旨在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有關外國商事仲裁程序的政策相一致。 在印度豎起大拇指的其他...
《仲裁與調解法》是印度法律制度于1996年通過的,作為標準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政策的更新,《仲裁與調解法》具有國際影響,旨在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有關外國商事仲裁程序的政策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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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豎起大拇指的其他爭端解決辦法已得到管理1940年的《仲裁法》和地區一個古老的爭端解決程序被稱為
lok adalat包括印度和美國最高法院成員之間的信息交流。印度-美國仲裁研究和印度民事調解程序法典導致了《仲裁和調解法》的制定。兩國司法機構正在對ADR案件進行審查,并制定了法律承認2002年《仲裁和調解法》的規定。盡管取得了這一進展,但法院系統并沒有真正努力利用《仲裁和調解法》的規定,或由參與仲裁案件的律師選擇其首選的ADR方法。仲裁和調解行為包括:仲裁協議、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裁決、法院干預、調解和外國裁決的執行,其中前三條專門涉及已確立的具有約束力的仲裁法律程序雖然仲裁是在傳統的法院制度之外進行的,但仲裁協議中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都必須服從仲裁人的決定。法院干預《仲裁與調解法》旨在減少對仲裁過程的異議。過去,仲裁法允許當事人在爭議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通過傳統的法院系統提起訴訟的過程。《仲裁與調解法》嚴格限制了法院的準入,并將異議重新提交仲裁庭。調解是在沒有仲裁的情況下或在仲裁程序本身。將雙方當事人聚集在一起進行談判的調解人沒有正式的權力。但是,在達成和解后,雙方當事人和調解人簽署和解協議。本協議具有與仲裁裁決相同的法律地位。執行外國裁決是《仲裁和調解法》的最終條款。外國裁決可由印度根據1960年制定的《紐約公約》執行。任何簽署國同意《紐約公約》的聯合國必須遵守外國裁決的規定。任何一方希望執行外國裁決,必須首先向對裁決標的有管轄權的國家的地方法院提交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