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成為國家高新企業可以拿到一次性補貼25-35萬,其次企業所得稅可以減免40%,向貴公司現在不高新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是25%,高新企業只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15%。 最主要的是...
為什么要去申請國家高新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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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成為國家高新企業可以拿到一次性補貼25-35萬,其次企業所得稅可以減免40%,向貴公司現在不高新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是25%,高新企業只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15%。
最主要的是,可以申請很多的政府項目資助,比如研發資助,后備級人才補貼,融資貸款等。
融資貸款是免息貸款300-500萬,具體金額是看銀行。
高新企業在用地放面,比如辦公及工業用地的房租可以減免50%-80%,但必須是政府機構的一些科技園,不是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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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高新企業都需要那幾個部門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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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高新企業現在簡化了,
需要科學技術委員會、財政、國稅、地稅等四個部門批復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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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懂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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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投資證券投資基金被要求按35%的稅率繳納近1.2億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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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8年來,明稅累計為1000余家企業及高凈值個人提供涉稅法律服務,行業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視、房地產、教育等多個領域。
2012年10月18日,拉薩信泰合伙企業注冊成立,合伙人為溫紀明與牛國強。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拉薩信泰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分三次代溫紀明、牛國強向稅務一分局繳納個人所得稅,品目名稱為“股息、利息、紅利”,共繳納稅款75607592元,其中溫紀明繳納稅款52925314.12元,牛國強繳納稅款22682277.88元。 2016年5月12日,溫紀明因意外事件去世。2017年11月10日,溫紀明的配偶與牛國強一起向稅務一分局提出退稅申請,2017年12月26日,二人又委托律師向稅務一分局遞交退稅申請書。其認為涉案收入系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所得,應按財稅字[2002]128號和財稅字[1998]55號文件屬暫不征收個稅,要求稅務一分局依法退還稅款。 2018年12月19日,稅務一分局以拉薩信泰合伙企業為告知對象,作出拉稅一分稅通二[2018]701號《稅務事項通知書》,認為不適用上述兩文件規定,決定不予退稅。 2019年1月28日,拉薩信泰合伙企業與付艷榮、牛國強共同向拉薩市稅務局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拉稅一分稅通二[2018]701號《稅務事項通知書》,退還拉薩信泰合伙企業錯誤以股息、紅利代扣代繳溫紀明、牛國強個人所得稅共計75607592元。 拉薩市稅務局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復議申請,后因案情復雜,經該機關負責人批準,決定行政復議決定延期至2019年5月20日前作出,并于2019年4月17日向申請人送達了拉稅復延字[2019]1號《行政復議決定延期通知書》。 2019年5月19日,拉薩市稅務局作出拉稅復決字[2019]第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結論為:“申請人的涉稅業務應當適用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目征稅,不適用財稅字[2002]128號和財稅字[1998]55號文件關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不退稅的決定適用依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拉稅一分稅通二[2018]701號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被申請人在30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稅務一分局重新做出決定,按“生產、經營所得”稅目補征稅款6633.52萬元,加收滯納金,合計稅款12417.94萬元。 2019年6月6日,拉薩信泰合伙企業、付艷榮、牛國強向法院起訴,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提審。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隨后做出行政裁定,駁回起訴。拉薩信泰合伙企業不服,向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復議機關撤銷稅務事項通知書并責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并非維持原行政行為,也非改變原行政行為,拉薩信泰合伙企業將原行政機關與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與法律規定不符,稅務一分局并非本案適格被告。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復議機關以適用依據錯誤責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在新的行政行為重新作出之前,無法確認復議機關是否變相維持了原行政行為或者加重了拉薩信泰合伙企業的責任,且在原行政機關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后,當事人可針對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并未剝奪其權利,即在本案中,拉薩市稅務局作出的復議決定書并未對拉薩信泰合伙企業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 1.被上訴人稅務一分局作出的原行政行為《稅務事項通知書》已被復議機關予以撤銷,即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復議機關拉薩市稅務局系本案適格被告。一審法院關于稅務一分局并非本案適格被告的處理意見并無不當,予以支持。2.上訴人不服稅務一分局不予退稅決定提起行政復議,復議對象為不予退稅的稅務行政決定,而并非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溫紀明、牛國強征收稅款的前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撤銷不予退稅決定的復議結果與征收稅款的前行政行為本身并無直接關聯,不能因此得出復議決定既變相維持不予退稅決定又加重當事人納稅義務的結論。3.稅務一分局作出的不予退稅決定對扣繳義務人拉薩信泰合伙企業及納稅人溫紀明、牛國強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但復議機關已將不予退稅的原行政行為予以撤銷,即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至原行政機關作出不予退稅決定之前的狀態;同時,復議機關責令原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事項屬于針對原行政機關的行政指令,其內容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未作出具體處理。即復議機關撤銷原行政行為并責令重做的決定,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之規定,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關于復議決定并未對原告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認定與事實相符,且于法有據,予以支持。4.復議決定本身并無不利于申請人權益的變更內容,即使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將產生實際影響,亦可通過復議、訴訟程序依法尋求救濟。事實上拉薩信泰合伙企業已對重新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復議、訴訟,故對上訴人所提復議決定責令重作后原行政機關補充征收稅款,實際增加當事人納稅義務,違背禁止不利復議變更原則的上訴意見,不予采納。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屬于共同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合并審理。但未規定依法應當合并審理的情形,且本案中不存在屬于共同訴訟的法定情形,一審法院不予合并審理的處理并無不當。本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