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
閱讀提示:近日,新泰電器IPO財務造假律師被罰案,在律師圈被廣為關注,證監會和北京一中院均認為律師在法律盡調過程中,應當對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中財務造假情形負有審慎審查的義務和責任。恰好,筆者現在也正在辦理一個非IPO的法律盡調項目(就中航工業旗下企業“三供一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當我們進場調查所涉資產的采購合同、發票、財務憑證等資料時,客戶甩給我們一本審計報告,說看這個就夠了,里面把資產都寫的清清楚楚了,何必去看合同發票呢,這不是給自己給自己找麻煩嗎?我們只能說審計的角度給我們不一樣,且所里盡調材料要訂卷,必須要核查合同和發票,如此解釋,方能調的合同發票等資料。那么,問題來了,在法律盡調過程中律師可否僅憑審計報告等材料即可對審計報告記載的內容發表法律意見呢?我們借新泰電器IPO財務造假律師被罰案,談一些自己的想法。
本律師,在看完全部案件情況和判決意見后,認為當問題出現的時候,我們不應當推卸責任,材料不真實,固然有會計師不盡職的地方,但是作為律師應當審查合同真假,辨別真假的一個關鍵因素就是合同到底有沒有履行,有沒有證據證明合同義務雙方已經履行完畢,而不能因為,會計師已經審計完了,就不再做這一業務的審查,律師作為獨立的個體,拋開財務處理,律師更應當嚴謹和公證,這樣才能更對得起自己的職業。
案情簡介
首先,我們回顧一下該案的基本案情:一、2017年6月27日,證監會對為欣泰電氣IPO出具法律意見的東易律所作出行政處罰,沒收90萬業務收入,罰律所180萬,罰兩名律師各10萬。證監會的處罰理由是東易律所未能勤勉盡責,對法律意見書中的相關表述存在虛假記載負有責任。此后,東易律所與會計師事務所等26名被告,被作為保薦人的興業證券起訴,并要求賠償高達2.27億元的損失。之后,東易律所對證監會處罰不服,認為其沒有權力也沒有能力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查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2018年6月27日,北京市一種院以“律師盡調包括對財務狀況開展全面調查,應收賬款屬于律師事務所在進行法律盡調過程中應當予以充分關注和充分查驗的事項“等為由,認為律所未盡到法律盡調的基本要求,判決東易律所敗訴。
各方觀點
對于律師在法律盡調過程中是否應當對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的虛假情況負責一事,東易律所、證監會、法院各自觀點。具體如下:
東易律所認為,律所沒有權力也沒有能力審查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中記載虛假的情況不負有責任。原因如下:
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依據欣泰電氣提供的相關文件及審計報告而作出,欣泰電氣相關申請文件中含有虛假記載的原因是審計報告、保薦機構報告等材料中含有虛假記載,而非律所行為。律所沒有對審計報告進行查驗的權力,也不具備查驗的能力。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沒有過錯,被訴處罰決定對原告施加了超越法律的義務和責任。
證監會認為,律所對審計報告負有審核義務和責任,對其記載虛假的情況負有責任。原因如下:
1. 中介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律師在為企業IPO過程中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廣大投資者獲取發行人真實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更是監管部門發行核準的重要基礎,律師應當保持足夠的執業謹慎,勤勉盡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所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編報規則》第1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應在進行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對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三)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十一)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律師應“逐條核查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表明確結論性意見。欣泰電氣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律師應對該債權事項進行充分核查驗證,并發表結論性意見。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時,對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應當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的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東易所在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明確表述,“根據上市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文件、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及本所律師核查,上市申請人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上市申請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法律意見書》中的承諾表述具有公示效力,除非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據證明其已經勤勉盡責,否則應對其法律意見承擔責任。經查閱東易所工作底稿,未發現證明其對“本所律師核查”的所述事項開展了相關核查工作的記錄或說明。
2. 判斷律師在IPO項目中是否勤勉盡責,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是否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編報規則》第12號進行執業,二是在發表法律意見時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核查驗證程序,獲取足以支撐發表意見的證據材料。東易所在欣泰電氣IPO項目執業過程中,存在違反《管理辦法》《執業規則》及《編報規則》第12號的情形;同時對于從其他中介機構取得的工作底稿資料未履行必要的核查驗證程序,未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因此,東易所未能勤勉盡責,對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的相關表述存在虛假記載負有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律師盡調包括對財務狀況開展全面調查。應收賬款屬于律師事務所在進行法律盡調過程中應當予以充分關注和專門查驗的事項。
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的主要手段是通過外部借款等方式虛構收回應收賬款,因此相關虛假記載涉及的是公司的財務問題。在IPO過程中,律師事務所承擔的工作是進行法律盡調。所謂法律盡調,是指律師事務所通過對公司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公司的整體情況及其面臨的法律風險,并在此基礎上從法律角度確認公司的申請文件和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真實、準確、完整,以及公司是否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的過程。
由于法律盡調是從法律風險的角度對公司整體情況進行評估,因此對于與公司經營相關的重要事項,律師事務所均應當予以充分關注并進行審慎查驗。公司的財務狀況無疑是律師事務所在進行盡調過程中必須包含的內容,而且應當作為查驗的重點事項。在法律盡調的過程中,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合法的范圍內,充分利用各種方法對包括公司財務狀況在內的公司整體情況展開全面調查,并在綜合分析所有材料的基礎上,從法律風險評估的角度出具意見。
應收賬款屬于律所在進行法律盡調過程中應當予以充分關注和專門查驗的事項。應收賬款是影響公司財務情況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虛構收回應收賬款又是公司進行財務造假的常用手段。
因此,律師事務所在對公司的財務情況進行法律盡調時,不僅應當關注應收賬款事項,而且應當將應收賬款的收回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包括應收賬款余額的真實性、到期收回的法律風險等問題,作為專項問題予以審慎查驗。原告認為應收賬款的收回是財務會計問題,因此律師事務所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進行查驗的主張,不符合法律盡調的基本要求。
案例簡評
對上述各方的觀點,從不同的角度出發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我們認為回答這一問題還應分析一下,要求律師對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中虛假數據具有審查義務和責任的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時,對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應當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的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十五條,律師從國家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公證機構(以下統稱公共機構)直接取得的文書,可以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但律師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意義務并加以說明;對于不是從公共機構直接取得的文書,經核查和驗證后方可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根據上述規定,律師對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內容可以是否與法律相關為界限,采取法律專業人事的特別注意義務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義務。可用下表說明:
律師
會計師
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
專業人士的特別注意義務
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義務
其他業務事項
普通人一般注意義務
專業人士特別注意義務
倘若如此,問題可能進一步細分為,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到底那一些內容是與法律相關的,哪一些又是與法律不相關的。專業人士的特別注意義務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義務到底有那些區別。
從法官思維進路上來看,律師在審查審計報告的時候,怎么可以審計報告說什么就是什么呢,律師就應當向法官一樣,審查審計報告中所列科目或者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并且只有拿到支持審計報告所反映數據的證據材料,并聽取當事人陳述(函證相關方)后,根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以后,才能對審計報告中的財務數據發表法律意見。否則,律師就沒有盡到審慎勤勉的義務。并且,法官直接將應收賬款這一會計科目認定為“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進而要求其盡到專業人士的特別注意義務。但其并沒有充分說清楚,為什么應收賬款科目就屬于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了。
在我們看來,上述關于律師應當對何種事項盡到何種審查義務的區分標準可以說是沒有標準。我們認為,律師對與會計師等其他機構所提交的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等材料均應保有一種謹慎懷疑的態度,分析這些材料、數據、科目等背后所反映的法律關系,然后分析這些法律關系所應依據的事實,然后去核查這些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材料,然后借鑒證據法中關于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審查標準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去認定法律意見書中的事實,然后再根據證券法等法律的規定,發表法律意見。而不僅僅是根據會計科目這種僵化的會計術語,或者專業和一般這種籠而統之的區分標準。否則,你說應收賬款是重要事項應當核查,那么應付賬款是否是重要事項也應當核查呢?資產負債表里面那個科目不是重要事項呢?那個科目我們應當盡到專業人士的審查標準,那個科目只需要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就可以了呢?這怎么說的清呢?作為律師,只能懷疑一切,運用法律知識和思維,將其他專業的術語,翻譯成法律關系,然后調查法律事實,并依據自己的調查結果出具法律意見。
但這并不代表作者,同意證監會或一審法院的結論。非訴項目中雖然任何中介機構都可能試圖找律所來為自己所犯下的錯誤來背書,但律所絕不能充當所有風險的背鍋俠。若采用激進的論證方式,哪一個事項不是與法律相關的事項,哪一類風險不能夠貼靠到法律風險上來,難道出了錯就要把板子打到律師身上嗎?如果是這樣,證監會不也是一開始也審核通過欣泰電氣的IPO申請了嗎?他們是不是也應對沒有對沒有審查出審計報告中的虛假數據而承擔責任?
我們律師也應當反思,在審查這個事的事后,為什么不把底稿做的再細致一些呢?非讓證監會說工作底稿沒簽字嗎?律師在盡調過程中在幫助客戶核查事實的過程中,也要做好自我保護工作,處處留痕,割斷那些找我們麻煩的人的證據鏈。
最后,必須吐槽的是,如果要求律師對審計報告和會計科目負責,法律盡調的律師費是不是應當漲一漲,為什么為各方風險背書的律所報酬只有90萬,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所卻是330萬?建議參照破產管理人的收費標準,按所處理項目的價值的比例來收,以便真正提高服務水平,并做到風險與收益成正比。
·······································································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北京中稅信達稅務師事務所提示,審計報告的價錢是根據您公司的具體情況而定,歡迎致電400-680-6628咨詢。。
···································^^····································
您好,會計學堂水本無色為您解答 年度審計報告和稅審報告不是每年都要做,在政府部門或者企業有不需要的時候可以不做 歡迎點我的昵稱-向會計學堂全體老師提問
···································^^····································
審計報告不都是每年必須要做的,應根據需要來做。 什么時候需要審計報告: 1、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這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進行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要審計,一般在工商年檢及外資的稅務年審,均需出具上年的審計報告作為必備的輔助文件。通常審計會在每年1月-5月之間進行。 企業會計報表審計其它用途:辦理工商年檢,向銀行貸款,公司清算,股東了解經營情況,收購,企業重組、兼并等等。 2、專項審計,這是根據法律的審計或投資者需要對指定問題作深入調查, 或稅務健康自查等,即內部審計。 審計內容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以及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等和任期目標的完成情況。健全的財務報告制度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是不容忽視的關鍵。
·······································································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
一、出具上市公司年度審計報告情況
2019年4月,滬、深兩市共有2,456家上市公司公告了年報。其中,滬市917家,深市主板284家,深市中小板676家,深市創業板579家。從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看,2,25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4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帶持續經營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4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79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保留意見審計報告,3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在2,456家上市公司中,有214家上市公司變更了會計師事務所。
出具的2,456份年報中,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為1,247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年度審計報告(詳見附表1),占該月滬深兩市已公告數量的50.77%。其中,滬市432家,深市主板180家,深市中小板347家,深市創業板288家。從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看,1140家上市公司均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2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帶持續經營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2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35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保留意見審計報告,26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在214家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上市公司中,有175家涉及北京地區的會計師事務所(詳見附表2)。
截至2019年4月30日,滬、深兩市共有3,587家上市公司公告年報。其中,滬市1,454家,深市主板462家,深市中小板927家,深市創業板744家。從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看,3,37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46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帶持續經營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52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81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保留意見審計報告,3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在3,587家上市公司中,有289家變更了審計機構。
在這3,587家上市公司中,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為1,805家出具了年度審計報告,占滬深兩市已公告數量的50.32%。其中,滬市681家,深市主板284家,深市中小板467家,深市創業板373家。從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看,1,692家上市公司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2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帶持續經營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29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35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保留意見審計報告,26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在289家變更審計機構的上市公司中,有242家涉及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
二、出具IPO企業審計報告情況
2019年4月,滬、深兩市共有10家IPO企業發行上市,其中滬市主板4家,深市創業板6家。
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為其中的3家企業出具了審計報告(詳見附表3),占該月上市總數的30%。其中滬市主板2家,深市創業板1家。
截至2019年4月30日,滬、深兩市共有42家IPO企業發行上市。其中滬市主板16家,深市中小板10家,深市創業板16家。
在這42家IPO企業中,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為20家企業出具了審計報告,占滬深兩市總數量的47.62%。其中滬市主板7家,深市中小板7家,深市創業板6家。
目前,有7家已獲批IPO企業宣布暫緩發行上市(詳見附表4)。其中,滬市主板2家,深市中小板2家,深市創業板3家。
附表:
1.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審計報告明細表(2019.4.1-2019.4.30)
www.bicpa.org.cn/upload/file/20190521-1139541.docx
2.北京地區涉及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明細表(2019.4.1-2019.4.30)
www.bicpa.org.cn/upload/file/20190521-1140011.docx
3.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IPO企業審計報告明細表(2019.4.1-2019.4.30)
www.bicpa.org.cn/upload/file/20190521-1140091.docx
4.暫緩發行股票IPO企業明細表(2019.4.1-2019.4.30)
www.bicpa.org.cn/upload/file/20190521-1140171.docx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9年5月21日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