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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聽了說發布了一個新的審計報告標準,該標準截至2020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期間的財務報表審計有效。該標準旨在提高審計報告的相關性和透明度。一個關鍵的變化是根據新標準,審計師的意見是第一位的。
新的審計準則審計報告和修正案,包括財務報表審計中披露的修正案,稱為SAS第134號,包含四個部分,取代AU-C第700,705和706部分。還有一個新的部分: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專業標準701。
以下是你應該了解的有關新審核員報告標準的五大要點:
1.首先,有一個特定的訂單。普遍接受的審計準則(GAAS)首次要求首先放置意見部分,然后是意見基礎。
2.意見基礎部分是新的。本部分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了審計師與獨立性相關的義務的清晰度,并提供了與特定審計業務相關的道德要求的透明度。
3.強調關注。 SAS第134號要求增強對持續經營的報告。這包括有關管理層評估條件或事件是否對實體持續經營能力(財務報告框架要求)產生重大疑問的責任的信息。它還包括有關審計師的責任的信息,在審計師的判斷中,是否有條件或事件對實體在合理時間內繼續作為持續經營的能力產生重大疑問的責任。該標準修訂了AU-C第570節,當存在重大疑問時,在審計報告中包含一個單獨的部分。
4.審計員的職責部分進行了修改。審計報告的這一修訂部分解釋了審計師對審計的責任,包括審計師與負責治理的人員的溝通。
5.有一個確定、溝通和記錄關鍵審計事項的框架。 SAS第134號的第701節是新的。該標準不要求審核員與KAM進行溝通,但在審核員參與審核員報告中與KAM溝通時應遵循該標準。
既然標準已經完成,你應該花時間對其進行審核,并開始考慮它將如何影響你和你的工作。該標準還修訂了你希望熟悉的AICPA專業標準中的各種AU-C部分。你還需要更新公司的方法和指導,考慮參與團隊的培訓需求,并開始向識別的用戶介紹審核員報告的新表格和內容。我還建議你查看我們的兩頁“概覽”文檔,突出顯示標準的關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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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的是不可以出審計報告的。 因為他們的獨立性受到影響。 審計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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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司法機關的審計報告,一般稱為司法會計鑒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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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近期,市委、市政府制定出臺了《中共溫州市委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打好發展主動仗的實施意見》(溫委發〔2020〕5號,以下簡稱“溫32條”)《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若干措施的通知》(溫政發〔2020〕3號,以下簡稱“溫28條”),為落實落細政策,確保剛性兌現,現將系列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除稅費減免等若干事項外,涉及財政資金兌現可登錄溫州市產業政策獎勵兌現系統(reward.wenzhou.gov.cn/app),查看該獎補項目申報指南,在線填報申請表申領獎補資金。
市里將統一制作政策實施細則二維碼,由助企服務員告知企業,方便企業查詢政策信息。
涉及財政資金支出,按市區財政體制結算。
允許部門在制定實施細則中體現更新更優惠的條款。
對兌現進度實行一周一通報。
如中央、省出臺相關支持政策以及與我市現有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復享受、就高原則執行。
國家和省有其他相關支持政策措施出臺的,溫州市全面貫徹落實。對在政策落實過程中具體涉及的執行期限、執行范圍等內容,按照誰制定、誰執行、誰負責、誰解釋的原則,由責任單位負責明確和解釋。
“溫28條”實施細則見附件1-53,“溫32條”實施細則見附件54-73。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29日
聯系人:林邦譽
聯系方式:88963659、13968803709
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
一、政策內容
納稅人因疫情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二、申報對象
因疫情影響的對象,具體按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即將下發的文件規定執行。
三、操作流程
(一)申請。符合減免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電話、網絡、上門辦理等途徑在2020年9月底前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減免稅核準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申請資料: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2.提交減免理由說明。
(二)核準。稅務機關受理后在2020年10月、11月統一辦理減免稅核準。
(三)申報減免。核準通過后,納稅人于2020年12月底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期前完成減免申報,通過征前減免的形式實現稅收減免。
四、兌現時間
2020年12月份(說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期限為稅款所屬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職責分工
市稅務局、各縣(市、區)稅務局負責該項政策的宣傳、落實和解釋說明工作。
(聯系方式:12366,聯系人:葉盛鋒1370588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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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實施細則
一、政策內容
企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的資產損失,可依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申報對象
因疫情影響造成資產損失的企業。
三、操作流程
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無需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四、兌現時間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職責分工
市稅務局、各縣(市、區)稅務局負責該項政策的宣傳、落實和解釋說明工作。
(聯系方式:12366,聯系人:陳鈺安15757767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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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企業
相關稅費減免實施細則
一、政策內容
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企業,優先落實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二、申報對象
生產疫情防控物資的企業。
三、操作流程
對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退還其按月申請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運輸防控重點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務、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等稅費減免政策采取主動聯系送政策、專人對接促落實。
四、兌現時間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職責分工
市稅務局、各縣(市、區)稅務局負責該項政策的宣傳、落實和解釋說明工作。
(聯系方式:12366,聯系人:張陽初137383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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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延期申報實施細則
一、政策內容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二、申報對象
有下列情形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不可抗力,是指人們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
(二)因財務處理上的特殊原因,賬務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納稅額,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
三、操作流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要延期的,應當在申請延期的申報期限之內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納稅人可以到辦稅服務廳,或通過浙江省電子稅務局、浙江政務服務網、浙江稅務APP提出申請,并選擇結果送達方式。納稅人上門辦理涉稅事項時需報送紙質版資料(經辦人身份證件、《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及申請表中要求的資料,并應攜帶或事先加蓋單位公章),通過網上辦理或移動終端辦理的按照系統操作報送電子版資料。
四、兌現時間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職責分工
市稅務局、各縣(市、區)稅務局負責該項政策的宣傳、落實和解釋說明工作。
(聯系方式:12366,聯系人:胡偉強1358748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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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實施細則
一、政策內容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二、申報對象
有下列情形的納稅人: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三、操作流程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納稅人可以到辦稅服務廳,或通過浙江省電子稅務局、浙江政務服務網、浙江稅務APP提出申請,并選擇結果送達方式。納稅人上門辦理涉稅事項時需報送紙質版資料(經辦人身份證件、《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及申請表中要求的資料,并應攜帶或事先加蓋單位公章),通過網上辦理或移動終端辦理的按照系統操作報送電子版資料。
四、兌現時間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職責分工
市稅務局、各縣(市、區)稅務局負責該項政策的宣傳、落實和解釋說明工作。
(聯系方式:12366,聯系人:胡偉強1358748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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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準予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的期限內
不繳納滯納金不影響企業納稅信用等級
實施細則
一、政策內容
申請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以及申請延期繳納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批準的延期期限內無需繳納滯納金,不影響企業納稅信用等級。
二、申報對象
準予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準予延期繳納的納稅人。
三、操作流程
批準后自動享受。
四、兌現時間
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的期限內。
五、職責分工
市稅務局、各縣(市、區)稅務局負責該項政策的宣傳、落實和解釋說明工作。
(聯系方式:12366,聯系人:胡偉強1358748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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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定額調整實施細則
一、政策內容
納稅人因疫情影響實際營業額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二、申報對象
因疫情影響實際營業額的定期定額納稅人。
三、操作流程
定期定額納稅人需要調整應納稅額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納稅人可以到辦稅服務廳,或通過浙江省電子稅務局、浙江政務服務網、浙江稅務APP提出申請,并選擇結果送達方式。納稅人上門辦理涉稅事項時需報送紙質版資料(經辦人身份證件、《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及申請表中要求的資料,并應攜帶或事先加蓋單位公章),通過網上辦理或移動終端辦理的按照系統操作報送電子版資料。
四、兌現時間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職責分工
市稅務局、各縣(市、區)稅務局負責該項政策的宣傳、落實和解釋說明工作。
(聯系方式:12366,聯系人:胡偉強1358748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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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按月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實施細則
一、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申報對象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三、操作流程
按照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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