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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通緝是如何操作的?

    近日,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針對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員的“全球通緝令”,其中近90%都是國家公職人員,彰顯了中央反腐的勇氣和決心。我國的通緝制度是怎樣的?“全球通緝”到底是什么個意思?怎樣的“江洋大盜”才會享受“全球通緝”的待遇?“全球通緝”到底管不管用?這些謎底讓我們一一揭開。

    我國的通緝制度

    哪些部門可以采取通緝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可見公安機關擁有通緝令的發布權,其有權發布通緝令的對象為: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獄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人民檢察院擁有針對應當逮捕而在逃或已被逮捕而脫逃的職務犯罪嫌疑人作出通緝的決定權。除此之外,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作為享有偵查權的主體,都可以在偵查過程中采取通緝措施。

    實踐中,國家安全機關由于其工作內容的特殊性,往往只在內部傳達通緝令。其他偵查機關在需要采取通緝措施時往往因公安機關的職能廣泛、掌握更多資源而商請由公安機關進行發布。

    我國主要有哪幾種通緝形式?

    我國公安機關采取通緝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網上追逃,即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批,刑偵部門將在逃人員信息發布到公安信息網絡上,由各地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和緝捕在逃人員的工作機制。隨著公安信息網絡建設的不斷推進與完善,網上追逃已經成為公安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通緝令,即公安機關在緝捕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時以法律文書形式發布命令。公安部通緝令分為A、B兩個等級。A通緝令是為了緝捕公安部認為應該重點統計的在逃人員而發布的命令,B級通緝令是公安部應各省級公安機關的請求而發布的緝捕在逃人員的命令。曾轟動全國的蘇湘渝系列持槍搶劫殺人案制造者周克華就曾是公安部A級通緝犯。

    協查通報,即偵查機關發布的要求有關地區公安機關協同開展工作的一項偵查措施。協查通報只在公安機關內部發送,并不對外公開;不僅可以用來查緝身份明確的在逃犯罪嫌疑人,還可以用于查緝身份不明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比如說,在有些案件偵查過程中只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作案手段、相關的影像資料,但對于其具體的身份信息并不知曉,此時就可以發布協查通報進行通緝。

    懸賞通告。作為歷史最為悠久的通緝措施,懸賞通告是行政公文中通告的一個種類;其目的就是以懸賞為手段,激勵知情者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以方便盡快破案。

    邊控通知,即偵查機關為緝捕可能出入境的在逃人員,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部門在查驗工作中發現并予以扣留的一項偵查措施。

    什么是“全球通緝令”?

    我們先來看“全球通緝令”的發布方——國際刑警組織究竟是怎樣的神秘存在。國際刑警組織的全稱是國際刑事警察組織,于1923年成立,當時叫國際刑警委員會,總部設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1956年時該組織改名為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簡稱國際刑警組織;1989年,總部遷至法國里昂。國際刑警組織目前有190個成員國,是世界各國通過警務合作預防和打擊刑事犯罪的全球性國際組織。該組織有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和常設在各國的國家中心局四個機構。而“全球通緝令”就是國際刑警組織的秘書處發出的。


    “全球通緝令”其實應該叫做“紅色通報”,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紅色通緝令”,有效期為五年。紅色通報具體是指國際刑警組織應其成員國請求發布的,以逮捕證或法庭判決為依據、以查找被通緝人下落及采取逮捕等強制措施為手段、以引渡為目的的一種國際通報。國際刑警組織的國際通報分為紅色、藍色、綠色、黃色、黑色五種,均以通報的左上角國際警徽的顏色而得名。

    什么人可能會被“全球通緝”?

    紅色通報通緝的對象是有關國家的法律部門已發出逮捕令、要求成員國引渡的在逃犯。國際刑警組織主要調查恐怖活動、有組織罪案、走私軍火、毒品、清洗黑錢、偷運人蛇、兒童色情、高科技罪案及貪污等罪案,因此從事了這些方面犯罪的逃犯顯然有更高的“上榜率”。烏克蘭前領導人亞努科維奇就因涉嫌貪污、挪用和侵占公共財產而“榜上有名”。

    自1984年加入國際刑警組織,截至去年,我國發出的紅色通報總數為1100份左右,其中80%左右的通緝對象涉嫌經濟犯罪與職務犯罪,暴力、毒品等犯罪近年來略有增加。2015年,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發布的《關于公布涉腐人員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的公告》,公布了這100人的基本信息。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披露,這百名外逃人員近半數曾擔任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一把手”,六成以上涉嫌貪污受賄。

    “全球通緝令”是否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紅色通報并非一定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是要求各成員國協助緝查,如何對待,其決定權在各國自身。約有三分之一的成員國認為,紅色通報在國內具有“臨時拘留證”的效力。

    從程序上看,發布紅色通報主要有兩個階段:首先,國際刑警組織各國家中心局向國際刑警組織提交發布紅色通報的申請,國際刑警組織對該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發布該通報;階段二,在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之后,接到通報的國際刑警組織會員國將決定是否賦予紅色通報以強制執行的效力。如賦予其強制執行力,則會在國內協查被通緝者的下落、逮捕被通緝者。由此可以看出,紅色通報的本質就是增強一國逮捕證或司法裁決的域外效力,抓捕躲在國外的被通緝者。

    總的來說,紅色通報的執行效力與各國的法治狀況、移民政策、外交關系等聯系密切。比如說英、美等西方國家在對待紅色通報的問題上往往要求附加本國的司法和人權標準的審查。而東南亞國家往往基于和中國的友好關系和長期的司法合作,對發自中國的紅色通緝令予以高度重視。即使在認可紅色通報效力的國家和地區,執行情況也不盡相同。目前,依據各成員國法律,一些國家可直接依據紅色通報對被通緝人采取逮捕、臨時羈押等強制措施,開展遣返或引渡合作;一些國家會協助監控和通報逃犯下落;還有一些國家會因紅色通報拒絕外逃人員的入籍、永久居住、銀行開戶等申請。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紅色通報將逃犯的照片、姓名、國籍、護照、指紋等信息資料全球曝光,并且交給各成員國警方,本身就是一種高度震懾。那些逃犯即使短期內沒有被發現,相必背井離鄉、擔驚受怕的日子也不好過吧。

    • 發表于 2015-05-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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