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對于任何一個現代社會而言,都是既希望消失、又無法回避的話題。同時,那些尚未成年,甚至稚氣未脫的低齡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更是讓人無比糾結:是該側重于對未成年人的寬容與保護,還是堅持對公平和正義的維護?。
相應的,對于這些闖下大禍的未成年人該如何處罰,各國法律也給出了不同的答案,也許可以供我們參考。
幾歲,才要負刑事責任?
首先,各國立法機關必須回答一個問題:要到多大年齡的人,才算是已經成人,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刑事責任呢?
比如,我國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即不滿14周歲的人,無論其行為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也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14~16周歲的人,只對部分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如故意殺人、綁架、強奸等暴力犯罪)。
然而,這個標準是基于一國少年兒童的智力發育水平、社會治安狀況(犯罪率高低)、社會經濟條件,結合本國的法律與歷史傳統,人為規定的一個經驗性指標。并無一個內在的邏輯,說明為何是將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線劃在14歲而不是13.5歲或15歲。
實際上,世界各國對于此年齡的規定,是存在很大差別的。
其中,日本國、韓國、德國、俄國等地的法律與我國一致,對于不滿14周歲的人,是絕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無論其行為性質如何。
但是,另一些國家則有著不同的規定。
比如,美國是聯邦制的國家,各州的議會有權制訂自己的刑法,因此,對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也是五花八門:

而其他未制訂相應法律的州,則默認按照聯邦的普通法來劃定刑事責任年齡,即最低為7歲;但是,對7~14歲的被告人,法律推定其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必須由檢方證明被告人當時至少已經意識到“這么干是違法的”,方可入罪。俄克拉荷馬州規定與之類似。
實際上,在世界范圍內,這個年齡普遍規定得不高。
在未成年人(18歲以下)的總數超過一千萬人的國家或地區中,至少有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個國家將該年齡定為7歲;定為8~10歲的,則包括英國、烏克蘭、埃塞俄比亞等10個;定為12~13歲的有韓國、法國、波蘭等7個;14歲的是6個;14歲以上的只有埃及、阿爾及利亞等5個。也就是說,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在國際上還是處于較高的水平的。(數據來源: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1997年數據)
另外,伊朗的規定比較奇怪,把刑事責任年齡和性別掛鉤了:女孩9歲,男孩15歲,不知是源于何種考慮?
如何審判?
通常,對于未成年的被告人,如果依照該國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會在程序上作出特別的安排,即單獨設立未成年人的審判機制。
這種司法體系,往往被稱為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法庭、未成年人合議庭等;有的國家和地區,還會采用圓桌法庭的形式,讓被告人、公訴人、法官、社區和教育機構代表圍坐在一張大圓桌上,就案情進行討論,盡可能的創造出一種有別于成年人法庭的和緩、溫情的氛圍,以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感化。
同時,未成年人的審判通常都是不公開進行的,限制旁聽和報導;公布判決時也不公開被告人的真實姓名,而代之以“李某某”、“男孩A”等模糊的稱謂。
然而,對于一些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行為,一些國家的法律又特別規定,可以轉到普通的法庭,也就是成年人的刑事法庭接受審判。
比如,日本國的福田孝行案(入室搶劫、性侵并殺害母女二人)、英國的瑪麗?貝爾案(11歲女孩被控先后殺死兩名男童)都是在普通的刑事法庭審理的。美國有31個州的法律中還特別規定,如果某個兒童,曾在成年人法庭被審判并定罪過,以后再次被刑事指控的,也都一律視為成年人進行,即“一次成年,永遠成年”(Once an Adult/Always an Adult)。
這種做法,雖然有利于陪審團以更客觀中立的心態看待案情,但對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權益保護是不是有所妨礙,還是值得商榷的。我國法律規定,14-16歲的未成年人受審的,絕對不公開審理;16-18歲的未成年人受審的,一般也不公開審理,這一規定既有一定彈性,又體現了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宗旨。
如何懲罰?
如果被法庭判決有罪,則下一步當然就是量刑、服刑了。
按照《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對于不滿18周歲的人,不得判處死刑,也不能判處沒有減刑、假釋機會的終身監禁。我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刑法》中的規定與之相同。0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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