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某衛視推出了一檔節目,讓受訪者戴著測謊器回答主持人的各種尖銳問題,一度曾引發了許多爭議。那么,測謊器到底能不能鑒別出謊話來呢?
做賊心虛?
這首先要從測謊器的歷史說起。
說謊,是人類的種族天賦之一,無需系統教育即可學會,恐怕也是人類最常用的技能之一:幾乎不經大腦思考,假話就能夠脫口而出。而那些長期習慣于說謊的人,表現就更加自然,完全可以做到臉不紅心不跳的地步。
因此,想要判斷一個人是否說了假話,是一件相當不容易的事情。
約翰.奧古斯都.拉森(John Augustus Larson),生于1892年,他先是獲得了指紋鑒別專業的碩士學位,又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獲得了生理學博士學位,然后在伯克利警局做了一名警察。豐富的知識儲備和實際工作的經驗,讓他致力于解決“如何識別謊言”的難題。1921年,當他發明了測謊器時,整個美國都為之轟動。
而這項發明的原理,就是最古老的“做賊心虛”理論。也就是說,拉森認為,當一個人在說謊時,心理上的緊張感、焦慮感或負疚感,就會導致一系列微小的生理變化;只要測量到了這種變化,即可認定此人正在說謊。
而這些生理變化會產生多種表現,如皮膚導電率上升(因為流汗增加)、血壓升高、脈搏加快、呼吸不勻等等;能檢測到的異常表現越多,則結果越可信。因此,他將自己的發明命名為“多參數記錄儀”(Polygraph),只不過后來都習慣將其稱為“測謊器”了。
如何操作?
既然是檢測“異常”的表現,當然就得先知道什么是“正常”的表現。因此,測謊器的使用流程通常是這樣的:
首先,測試的主持人會詳細的給被測試者介紹測謊器的原理,當然,語氣都是相當篤定的,讓被測試者對于測謊器有一種隱約的敬畏感。
為了讓這種介紹更加可信,主持人還會讓被測試者試著撒一個無害的小謊,比如說讓其在4張撲克牌中默默選定一張,然后主持人將4張牌一一展示,并問“是這張嗎?”被測試者都回答“不是”。主持人看看儀器,隨口就能說出被測試者選定的是那一張。
然后,測試正式開始。主持人會先問一些無關緊要、肯定能獲得真實答案的問題作為鋪墊,記錄下被測試者此刻各項生理指標,作為“正常”表現的參考數值。這類問題被稱為“對照組問題”(CQ),諸如“你叫做XXX嗎?”“你出生在某地嗎?”“你登上過珠峰嗎?”等等。
有時候,CQ問題也會故意問一些普通人都可能撒謊的尷尬問題,如“你從來沒有偷過別人的東西嗎?”“你曾經看過色情視頻嗎?”,以此來確定CQ值的準確范圍。
接著,就是測試的關鍵部分了。主持人會問一些與案情相關、非作案人不知道的敏感問題(RQ),但不一定是需要用“是”、“不是”來回答的,比如“你有對著受害人開槍嗎?”“受害人是被勒死的嗎?”、“你知道那個黑色的包扔到哪里去了嗎?”、“作案的是兩個人嗎?”、“當時財務室里的燈是開著的嗎?”等等。
如果被測試人在回答RQ時撒了謊,按照拉森的理論,測得的各項生理指標就會與回答CQ時有明顯的差異。差距越大,則說明被測試者越可能是在說謊。
真的有效?
那么,測謊器,或者說拉森的理論,是不是真的有效呢?
答案是:很難說。
首先,因為說謊是個非常復雜的生理、心理過程,牽扯到人類的思維、語言、行為等諸多方面,而又是發生在轉瞬之間,所以現代醫學的主流觀點并未承認拉森的理論,也并無有力、可信的實驗數據可以證明這一點。實際上,美國國家科學院(NAS)在2003年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就認為,測謊器是“不可信、不科學、充滿偏見的”。
其次,在說謊問題上,存在著很大的個體差異。有人敏感、慌張、膽小怯懦,有人麻木、冷靜、膽大妄為;對曾經做過的事情,有人會心懷歉疚,而有人則毫無愧意。很顯然,對這兩類人而言,其說謊時各個生理指標的變化量是不同的:膽小者汗流浹背,膽大者神情自若。那么,究竟變化量多大才算是“異常”呢?標準設定太低,會有很多無辜者躺槍(誤真為假);標準設定得太高,則會放跑一些老練的說謊者(以假亂真)。因此,這個標準只能是建立在大量實驗獲得的數據上,取一個中間值,這就意味著,必定會有少數的被測試者會得到錯誤的結論。當然,醫學檢驗上的判定標準也往往是中間值,但人類心理上的差異,往往比生理差異更大,所以出入也就更大。
況且,這種實驗不太可能是針對真正的嫌疑人來大規模的搜集數據,還要考慮到參試者的個人隱私保護,往往就只能找一些志愿者,問一些不痛不癢的問題進行測試,其壓力、緊張感自然不能與生死攸關的罪案偵查相比,其可信程度恐怕就難以保證了。
此外,測試主持人的專業素養也至關重要,問題的設計、說話的語氣、語速都可能影響到被測試者的情緒,倘若有預設立場,則得到的結論就更可能是錯的。
如何蒙它?
那么,既然測謊器的效果因人而異,是不是有辦法蒙騙得了它呢?
一些冷戰期間的諜報人員的經驗,或許可以供我們參考。
一種方法,是擾亂回答CQ時的測量,即在被問到“肯定是真話”的問題時也讓自己有些心慌、激動,測出來的各項生理數值就會偏高;等到在RQ問題時撒謊,差距也就顯得不那么大了。具體做法有兩類,一種是身體上搞個小花招,比如鞋子里有顆尖銳的小石子,回答問題時用腳趾去踩一下,怕疼就自然會產生略微的緊張感;另一種是故意去回憶某件尷尬或興奮的事情——比如表白被拒、抄作業被老師抓住、第一次約會之夜等等,也會出現和撒謊類似的效果。
另一種方法,是控制回答RQ時的變化,即努力在說謊時表現得自然一些。當然,這需要專門的訓練。首先,破除對測謊器的迷信,保持高度的自信與平靜;然后,預先編好一套謊話,對其中的每個細節都背得滾瓜爛熟,讓自己都對謊話深信不疑,就可以微笑著對主持人點點頭,開始蒙騙測謊器了。
算證據嗎?
電視節目上,測謊器如果出錯,也就是讓觀眾一笑了之;但如果是在法庭上,判決直接影響到某個人的名譽、財產、自由甚至生命,測謊結論的效力問題就很重要了。
目前,我國法律并不認可測謊器的結論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也就是說,測謊器得出的結果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但可以作為偵查階段中排除某人嫌疑的輔助證據。
在美國的情況稍稍復雜,有19個州是接受測謊器的結論的,一些州則依據美最高法院的判例(即《多伯特》規則),由法官自行決定是否可以將測謊結論視為證據,另一些州則干脆拒絕承認其有效性。同時,依照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證明自己有罪”),美國各州都禁止強制被告人接受測謊試驗。
實際上,測謊器在美國更多的是用于對內部員工的“忠誠測試”,即定期對敏感、機密崗位的雇員進行測謊試驗,以排查出其中的泄密者。著名的“李文和案”,就是從一次測謊試驗開始的。
結語
總之,目前的多參數測謊器,是建立在一套并不完善的理論基礎之上,其效果與測試主持人的水平、被測試者的心理素質與性格特點都有關系,經過針對訓練的人有可能蒙混過關,無辜但膽小、激動的人也可能蒙受冤枉。因此,目前還不能將其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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