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信托是由機構投資者設立的投資基金,一般來說,一個是為了從事涉及大量資源的投資交易,其背后的想法是將成員機構的購買力結合起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進行單獨不可行的金融交易 加入信托的條款和條件將在合伙企業的創建...
集體信托是由機構投資者設立的投資基金,一般來說,一個是為了從事涉及大量資源的投資交易,其背后的想法是將成員機構的購買力結合起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進行單獨不可行的金融交易

加入信托的條款和條件將在合伙企業的創建文件中定義。許多不同類型的機構投資者選擇以集體信托的方式進行投資。如共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養老基金、投資銀行等知名投資者,而經紀公司都是投資者選擇成為這類信托的一部分的例子,這樣做往往會給機構帶來更大的回報,而這反過來又會使每個機構投資者的客戶群受益

為了創建臨時投資基金,可以在選定的一組投資者之間建立一個集體信托作為集體信托的一部分,最明顯的是執行投資指令的過程由于投資者的組合使得進行更大規模的交易成為可能,因此獲得健康回報的機會也增加了。隨著投資機會的增加,信托公司往往要比其他投資者應對更少的保護性法規。這是因為人們認為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池將資源和知識結合起來,以充分保護他們的最大利益。集體信托可以是一種持久的伙伴關系,也可以由一組選定的投資者組成,以便為具體目的。加入信托的條款和條件將在合伙企業的成立文件中定義。當基金被理解為臨時安排時,文件通常也會規定合伙企業的期限,同時也考慮到在最初的信任實現后,聯盟有可能演變成更持久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