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業放松管制法》是1978年由時任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成為法律的聯邦立法,旨在消除政府對商業航空業的某些管制,其目標包括開放航空業,使其競爭,為新興航空公司和二級機場開辟了新的機遇。 1978年,吉米·卡特總統簽...
《航空業放松管制法》是1978年由時任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成為法律的聯邦立法,旨在消除政府對商業航空業的某些管制,其目標包括開放航空業,使其競爭,為新興航空公司和二級機場開辟了新的機遇。

1978年,吉米·卡特總統簽署了《航空公司放松管制法》政府對航空業的監管可以追溯到1938年,當時《民用航空法》授權民航局(CAA)。這個由美國國會創立的聯邦機構被賦予監管新興航空業的任務

1978年,美國放松了對航空公司的管制,導致1983年政府制定的國內航班定價制度結束1958年的《航空法》用民用航空局(CAB)取代了CAA。CAA賦予CAB的許多權力包括對州際航線和機票的控制管制意味著,當一家航空公司要開始從一個城市飛往另一個城市時,首先必須獲得CAB的批準然而,這個監管機構,它的控制措施也導致消費者支付的價格被懷疑高于如果允許競爭性定價的話,他們的價格可能會更高許多因素,如1973年石油危機造成的經濟環境和泛美航空公司的財務問題,引起了人們對該行業活力的擔憂。1978年,U、 美國參議員霍華德·坎農提出了一項后來成為《航空業放松管制法》的法案,該法案被描述為"修訂1958年聯邦航空法的法案,以鼓勵、發展和實現一個依靠競爭性市場力量來決定質量、品種的航空運輸系統,1978年10月24日,《航空公司放松管制法》成為第95-504號公法。新法律帶來了許多變化,其中很多都是對消費者有利的,因為它們鼓勵競爭,《航空公司放松管制法》要求政府在1983年之前停止制定國內航班票價的程序。這意味著航空公司可以自行定價。通過向新的航空公司開放市場,并允許國際航空公司在美國提供國內航班,市場競爭也更加激烈CAB于1985年被廢除,其在《航空業放松管制法》頒布后仍保留的權力移交給運輸部聯邦航空管理局(FAA)負責制定通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