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于1989年提出了《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總目標是在國際上達成一種統一的理解,即必須允許兒童不受歧視地享有基本人權,不論其社會地位、出身如何,具體來說,促進這些權利的領域包括保健、教育和發展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還包括讓兒童了解他們的權利,鼓勵他們充分發揮潛力兒童有權享有政治、文化、公民、社會和經濟權利作為一項國際法律文書,《兒童權利公約》概述了保護兒童及其權利的最低標準,無論是政治、公民、經濟還是文化權利。幾乎每個國家都通過了這項人權條約,只有索馬里和美國沒有批準該公約聯合國在一份由54條主要條款和兩項任擇議定書組成的文件中概述了《公約》的各項要求,保護的基本人權包括免受剝削和虐待、生命權、生存權和充分發揮潛能的能力《公約》旨在提高全世界兒童的生活水平,并要求各成員國對其子女的安全和福祉負責,同時提供實現這些最低要求的準則遵守《公約》既包括為兒童提供機會,也包括不參加任何損害兒童福祉的政府決定,成員國必須向一個獨立專家小組報告,以確保《公約》的最低要求得到滿足,這一審查是對成員國進行監督和支持的一種方法
該公約旨在賦予兒童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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