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陜西女童趙子涵成了媒體上的熱點人物。年僅4歲的她患上了眼癌,因病情惡化,加之此前沒有醫院能給予治療,子涵的父母為了減輕病痛對她的折磨,甚至希望她能安樂死。

不過幸運的是,經過媒體報道,解放軍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愿意接收子涵,為其醫治;廣大愛心人士也向她捐款,僅一天就收到了9000多元的資助。
感慨之余,安樂死這一話題再一次進入了人們的視野。不過,此次案例更為特殊,因為這是在全世界都極具爭議的“未成年人安樂死”。
在中國,安樂死因涉及倫理道德、醫學、法律等諸多因素,至今尚未立法,更不用討論更具“爭議性”的青少年安樂死了。何況,就算在全世界范圍內,為少年兒童提供安樂死依然是禁區。雖然一些歐洲國家和美國一些州已開始為安樂死合法化,但絕大部分國家都有年齡限制——只有成年人才能接受安樂死。
不過,也有幾個國家近期已開始討論未成年人安樂死的可行性。雖然立法過程坎坷,但仍有所突破。目前有極少數國家可以為那些患了不治之癥,又無法忍受病痛的未成年患者提供“解脫”的機會。不過,未成年人安樂死至今仍極受非議。
荷蘭:特殊情況下可為兒童提供安樂死
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安樂死立法的國家。2001年11月29日荷蘭議會通過安樂死法令,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樂死開始在荷蘭擁有“合法身份”,荷蘭由此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現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隨后,荷蘭又將安樂死的年齡下限下調到12歲,即患有不治之癥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請“解脫”。
事實上,對未成年人施行安樂死有著相當嚴格的標準。首先,未成年申請者所患疾病必須是目前無法治愈的,且極其痛苦;其次,病患必須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提出申請,而且醫患雙方都需承認安樂死是唯一能夠“解脫”的方法;最后,由看護醫生開具建議書,并必須得到另一位“獨立”醫生的同意后,安樂死才能開始進入程序。
雖然在荷蘭執行安樂死,必須出自病人的個人意愿,但對于未成年病患的申請卻不是這樣“簡單”的處理。16到18歲的未成年患者,應與家長商討后一致做出決定。而12至16歲的青少年,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做出決定。這就意味著,監護人是否同意直接影響著安樂死能否實施。所以,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未成年人做出“錯誤抉擇”的情況出現。
那么,12歲以下的兒童就沒有權利接受安樂死了嗎?
其實也不然。雖然法律不允許荷蘭的低齡兒童接受安樂死,但荷蘭還真有一家醫院變成了“醫療特區”——唯一一家在立法前可以為身患重疾的12歲以下兒童實施安樂死的醫院。根據與政府的協議,在這里為那些小孩施行安樂死的醫生可以免于起訴。
這家醫院位于荷蘭的格羅寧根市,由兒科醫生愛德華·費爾哈亨負責執行兒童安樂死。費爾哈亨也是荷蘭最著名的“支持兒童安樂死”的倡議者。

自2002年安樂死在荷蘭合法以來,費爾哈亨就為兒童甚至嬰兒必須忍受病痛,而不能通過安樂死“解脫”非常不解。咨詢過相關法律人士后,費爾哈亨在2003年與當地政府達成了一個特殊的兒童安樂死協議:如果遵守有關安樂死的法律,檢察機關不會對醫生提出起訴。
自此以后,費爾哈亨所在的醫院就成為當時全荷蘭唯一能為12歲以下重病患兒施行安樂死的醫療機構。不過,費爾哈亨的愿望不止于此,他還希望能將這個協議普及到全國,并最終立法,讓兒童也能享受到與成人一樣的權利。
費爾哈亨的努力沒有白費。2005年,荷蘭再一次出臺與安樂死相關的法令,該法令指出在“特定情況下”,允許醫生對患有重疾的兒童實施安樂死。2006年后,荷蘭還專門成立了相關的委員會以規范低齡兒童安樂死的操作。
雖然荷蘭至今仍沒有解除安樂死的年齡限制,但這條法令也為那些“有需求”的低齡兒童提供“解脫”可能。
比利時:安樂死不限年齡
在推行安樂死方面,比利時也不輸給它的鄰居荷蘭。2002年,比利時就立法通過了相關法案,在該國執行安樂死是合乎法律的。一時間,比利時也成了歐洲的“安樂死大國”。
據統計,2012年比利時有1432人選擇安樂死,占所有死亡人數的2%,而2003年安樂死的人數僅為235人。
一開始,并沒有多少人對比利時的安樂死政策持非議;但直到去年年底,比利時為解除安樂死年齡限制提案的時候,這才在全世界掀起了一場軒然大波。
今年2月13日,比利時下院以86票贊成、44票反對、12票棄權通過一項“讓重癥兒童享有安樂死權利”的法案。3月2日,比利時國王菲利普簽署該法案。自此,比利時成為世界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取消安樂死年齡限制的國家。

此前的法案規定,實施安樂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無法挽回,他們遭受著“持續的和難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實施安樂死的要求必須是由“成年和意識正常”的病人在沒有外界壓力的情況下經過深思熟慮后自己提出來的。但年齡限制解除后,即使是兒童也可以提出安樂死申請。沒人能保證這些兒童是否知道“安樂死的意義”,這與法案中的“意識正常”和“深思熟慮”或多或少有些出入。
不過這條法案之所以能夠順利地在比利時通過,很大程度上還是因為符合這一條件,且有安樂死意愿的患兒極少。更重要的是,有意提出申請的患兒也基本都在13歲以上,理論上說,他們對自己的決定應該會有比較清晰的認識。
此外,雖然安樂死是由患兒提出的,但他(她)必須反復提出死亡請求,然后醫生才可考慮安樂死。此外,父母、醫生和心理醫師必須就患兒的最終決定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開始安樂死程序。
目前尚未確定比利時是否允許外籍患兒來該國實施安樂死,如果像下邊這個國家一樣,連“國籍限制”都解除,那比利時很可能會面臨不小的麻煩。
瑞士:理論上可提供“協助自殺”
與荷蘭和比利時不同的是,瑞士至今還沒有為“積極安樂死”(即醫生為病患結束生命)給予合法地位。但是,瑞士卻是全世界第一個為“協助自殺”開綠燈的國家。而且,瑞士現行法規對申請者的國籍和年齡并未有明顯限制,因此為想要通過安樂死“解脫”的患病兒童提供了“理論”可能。
“協助自殺”是一種極為特殊的安樂死形式,現在很多國家也將這種方法歸類到“消極安樂死”中。這種方式是指絕癥患者在他人的幫助下,完成無痛苦的自殺。具體而言就是醫生負責提供藥物,非醫護人員(志愿者)指導自殺流程,然后申請者自殺。BBC還曾為這種安樂死拍攝了紀錄片——《選擇死亡》。

二戰時期,瑞士就出臺了關于協助自殺的法案,允許非醫護人員為自愿終止生命的人協助提供安樂死。該法案規定,如果病患已被確診沒有治愈的希望,并且自殺行為是由患者自己實施;協助者自身并沒有從協助自殺的行為中直接獲利,那么這種情況下的協助自殺并不違法。
寬松的法律環境也讓瑞士發展出世界上最完善的協助自殺組織和機構。例如1998年成立的“Dignitas”就是目前全球最著名的協助自殺組織。該機構可以為外國人執行協助自殺,但需交納1萬英鎊的“服務費”。
如果病患想要申請協助自殺,首先他需提交必需的各類文件,如病歷、聲明書等;之后,申請者須在協助自殺組織進行長期咨詢,同時對申請者進行評估的醫生也必須與其會面兩次以上,以確定申請者的求死意圖。
最后申請者要接受醫生的評估:一是檢測申請者的精神狀況是否正常,也就是說申請者在做出協助自殺的請求時是否是理智的;二是檢測申請者的身體狀況,也就是看申請者是否患有不可治愈的絕癥,是否承受著難以忍受的病痛折磨,或者不可接受的嚴重殘疾。
不過,雖然去瑞士實施協助自殺看起來合法且簡單,但對于身患重疾的青少年來說,實施協助自殺也并非易事。近幾年,幾乎所有成功進行協助自殺的申請者都是老年人,而且都身患不治之癥,痛苦難忍;即使是高齡老人,但身體相對健康,他們的申請也會被拒絕。
從另一方面來說,即便患兒已經符合了法律界定的可施行協助自殺的標準,相關機構也很有可能會拒絕執行。因為這些協助自殺機構一般都有一套更為嚴格的標準來判別申請者是否可以接受協助自殺。雖然法律沒有限制申請者的年齡,但在最近幾年里,未成年申請者很難通過這些機構的審核。
可以看出,三個國家中只有比利時是完全放開了對青少年安樂死的限制。這讓很多反對者懷疑未成年人,尤其是兒童是否具備完全的“辨識能力”。如果假設未成年人沒有“辨識”安樂死的能力,讓監護人做決定,這對于未成年人未免不公平;如果假設未成年人知道安樂死這個概念,讓孩子做決定,卻又沒有人能擔保他(她)知道自己的決定將令其死亡。
因此,“未成年人的辨識能力”已經成為各國討論未成年人安樂死是否可行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沒有合理的闡釋,那么未成年安樂死很難有長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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