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際契約受憲法的限制。雖然許多州彼此簽訂協議,根據美國憲法第10條第1條的規定,聯邦政府的授權限制了政府間的合作,"任何州不得與另一州簽訂協議或契約。"司法機關認為這是為了集中聯邦政府的權力。這也有助于在美國建國后的幾十年里避免美國內戰。為了規避這一授權,所有的州際契約都必須得到美國國會的批準。州際契約的概念經常受到不同黨派的批評,因為它建立了新的政府機構,它需要由政府機構提供資金和管理,以確保其正常運行。那些不支持更大政府的人經常公開反對這些規定。盡管如此,一般來說,在兩個州之間建立一個共同利益的協議,首先是確定兩個州之間的共同利益,各國政府的代表共同努力,以確定協調努力的最佳方式,并設法為即將設立的必要機構提供資金該協議由各州的立法和行政機構起草并批準。最后,協議通常通過各州的代表送交國會。通常,關于州際契約的辯論很少,它在眾議院和參議院都是以投票方式通過的。州際契約的例子遍布全國。在美國有22個不同的協議在運作。主要的協議包括海灣國家海洋漁業委員會在佛羅里達州、阿拉巴馬州、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得克薩斯州之間,控制著該地區的漁業;康涅狄格州、新罕布什爾州、佛蒙特州、康涅狄格州和馬薩諸塞州之間的康涅狄格河谷防洪委員會負責管理沿河的洪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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